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所存在三种形式(不包含公司内设立)国办所、合伙所、个人所。
国办所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所投资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责任;合伙所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中特殊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其中不具备法人资格律师所中的普通合伙人及个人所设立人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这就是巨大风险所在之处。
如果律师事务所人员规模比较少,这种风险还是比较好控制的;如果律师所人员规模比较大,能够保证不出现纰漏吗?
如果律师事务所能够采取具备法人资格,律师所的投资人才能规避风险,以投资额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才可以发展。律师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就决定了律师所规模的不可无限扩大化。那种采取把律师所做大到几千人几万人的行为是在赌博。
律师行业内所谓声称的“公司化管理”,那是在鹦鹉学舌,公司是法人,律师所不是法人。不同类的事务怎能进行比较!黑猩猩再怎么学人走路走的象,也没有人类具有高度的大脑,它也不是人类,也只能还是动物。
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人合部分的因素,资合处于次要地位。
二、律师所自有资产的情况。各律师所设立时资产的要求不一样,对于个人所要求的是一十万,对于普通合伙所要求的是三十万,对于特殊合伙所要求的好像是一千万。
对于投资数额而然,这点投资额就相当于个个体户的水平,再说也不一定真有这些实际资产。可以不客气的讲律师所的这点资产根本不够赔偿因律师过失而给客户的损失。所以就存在了合伙人及设立人要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了。
三、是不是律师所投了执业保险就能万事大吉?我们律师协会每年都组织律师投执业保险。据说是发生每次赔偿事故要律师承担十万内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我们从来没有看过详细的保险合同,或者说保险合同文本我们就从来没有看过,只知道交保险费,也不相信这份保险合同再发生真正保险事故会有用。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每人交了百八十的保险费,最终只承担壹拾万元内的责任。如果真是这样上海的那家律师所就不用法院去强制执行三千多万元了,只交壹拾万元,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承担不就了事了吗?这律师执业保险合同其中肯定存在很多猫腻的。
三、律师所聘用律师效益与风险并不对等。前两天我看了“烟雨”大律师的一篇文章,深为赞同他的观点,他的意思是说律师所在聘用律师身上不能取得什么经济效益,只不过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有很多律师对此不予赞同。
目前我们的聘用律师好像感觉到是律师所在盘剥他们,其实这是一种错觉。我的整体感觉,除了搞团队律师的律师所之外,应当是没有盘剥的这种情况发生的。各位聘用律师只是缴纳自己应当平均承担费用的那一部分,有很多是没有交到平均费用的标准。
那么为何律师所基本没有经济效益而喜欢招收聘用律师?那是因为律师所需要包装,显得律师所大、有能力,所以多招收聘用律师就是最好的表现形式,宁肯亏钱也要招收,有的个别律师所是送钱给聘用律师也要招收。聘用律师从表面上觉得律师所非常赚钱,这是表面上的假象,合伙人赚钱并不代表律师所也赚钱。所以律师所的合伙人更愿意在聘用律师中发现合伙人。那些不明事理的聘用律师更愿意做合伙人,当你进入合伙人队伍后就会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了,你只不过是给其他合伙人添菜而已。
所以说律师所基本没有什么利润,而合伙人又要承担无限的风险,那么做合伙人的效益与风险是严重不对等的。
四、为何聘用律师觉得律师所是在盘剥自己?最关键的问题是自己的执业技能差,盈利能力弱,收入不够付出的原因造成的。
正常的来讲,律师事务所是不能够招收聘用律师没有经济效益的。不过社会现实中律师所招聘律师往往是没有经济效益的。这都是律师事务所装逼的缘由造成的。
五、律师事务所无限度招收聘用律师的现象不会持久的。当律师事务所充分认识到了过多招收聘用律师是弊大于利的时候,很可能就会严格限制招收聘用律师的做法了。
律师所的务实态度的转变,今后也不可能对招收聘用律师的无限度扩张了。
社会舆论的导向也会促进律师所的务实发展壮大。律师所的发展趋势在于提高律师所的整体业务素质,并不在于表面文章。
今后有个趋势就是律师所会从严把控进入律师事务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不是任何一名律师可以随便进入一家律师事务所了。我们顶尖级的律师事务所在聘用律师方面是非常严格的,这种趋势会不断扩大的。
综上诉述,律师所无限度的扩大规模是存在严重风险的,里边存在重大陷阱,应当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我的观点很可能得到很多聘用律师的反对,这也是很正常的。因为人是自私自利的本性,只会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不会去考虑别人的利益。如果能够冷静、客观、全面、站在不同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应当会得到一个比较正确的结论。当然,我的观点也不敢保证一定正确。我觉得可能有合理的部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