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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业律师实务:缉私局对走私货物计税价格应如何认定?(海关稽查多少金额要移交缉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9 17:26:02    作者:life    浏览次数:2076    评论:0
导读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林某以谋利为目的,雇佣肖某用、郭某等船员驾驶租赁的“兴顺XX”船从连江县黄岐镇海域空船出发,前往北纬26°、东经120°40′附近海域,向境外船舶接驳柴油。随后,被告人林某等人驾驶“兴顺XX”船返回境内海域,准备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林某以谋利为目的,雇佣肖某用、郭某等船员驾驶租赁的“兴顺XX”船从连江县黄岐镇海域空船出发,前往北纬26°、东经120°40′附近海域,向境外船舶接驳柴油。随后,被告人林某等人驾驶“兴顺XX”船返回境内海域,准备将接驳的走私柴油销售给境内连江附近海域渔船。同日12时许,“兴顺XX”船舶驾驶至北纬26°40′、东经120°30′附近位置时被海警发现,随即被告人林某驾驶“兴顺XX”船往东引岛方向逃避查缉,途中与海警1XX6艇相撞。13时许,被告人林某被海警抓获。

经鉴定,“兴顺XX”船所载货物为车用柴油(VI)“0号”,重量为380.664吨。经A海关计核,该批柴油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55.53322万元,被告人林某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8.402879万元。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定林某偷逃税款人民币98.402879万元的依据不足,认定0号柴油实际成交价格(计税单价)为3894.52元没有依据,计税单价应以林某供述的实际成交价格3200元计算。

涉案柴油的实际成交价格为每吨3200元仅有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A海关依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核定的计税单价约为3894元,此种确定完税价格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及其雇佣的肖某用、郭某等船员驾船前往外海海域,向境外船舶接驳柴油。在林某等人驾船返回境内海域,准备将接驳的走私柴油销售给境内渔船时海警抓获。

依据以上林某海上绕关走私柴油的事实,公诉机关对林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诉讼。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涉案走私柴油的计税单价应以林某供述的实际成交价格3200元计算,而不应以公诉机关认定计税单价3894.52元计算。

涉案走私柴油的计价单价如何确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涉案走私货物的计税单价,首先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予以确定,在实际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不确定的情况下,其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辩称涉案柴油的实际成交价格为每吨3200元仅有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成为孤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法证明涉案柴油的实际成交价格。在此情况下,海关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核定的计税单价约为389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采纳该计税单价。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 整理

 
关键词: 进口关税怎么算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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