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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勇(庐阳区法院 张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2 15:14:54    作者:life    浏览次数:1878    评论:0
导读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案号:(2019)皖0103执77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失信被执行人:张凤勇 性别:男 年龄:41住址:濉溪县百善镇柳孜村柳孜庄七队681号 身份证号:340621********34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3执77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张凤勇

性别:男

年龄:41

住址濉溪县百善镇柳孜村柳孜庄七队681号

身份证号:340621********3477

立案时间:2019-01-21

执行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凤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乐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1656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4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3658元,由原告张乐负担4714元,由被告张凤勇负担89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凤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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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340621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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