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4执85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毓
性别:女
年龄:36
住址:合肥市蜀山区长丰南路199号琥珀公寓2301室
身份证号:340621********4824
立案时间:2019-01-28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沈井刚与王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8738.21元及截止2018年1月5日的借款利息59802.56元,之后的利息被告沈井刚与王毓应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其实际清偿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沈井刚与王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律师费15000元; 三、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即被告沈井刚名下位于合肥市琥珀公寓2301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5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3535元,由被告沈井刚、王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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