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31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吴银章
性别:男
年龄:54
住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向阳村邵庄54号
身份证号:340621********7616
立案时间:2019-01-15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吴银章、王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69470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 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690元,由被告吴银章、王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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