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开店,打拼生活的同时莫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梳理的创业开店必备知识产权法律提示,请您收好!
1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或商标
【风险提示】
个人创业从事经营活动前,一般需要登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而字号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经营者在选择字号时,不得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或商标,否则会因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2 未经许可,不得在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
【风险提示】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若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其店招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即使其店内销售了该品牌的正品商品,因其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既不当借助了商标的知名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涉案商标与商标权人的对应关系,妨碍商标功能的完整发挥,对商标造成不当损害。无论是从法律意义上界定,还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理解,“本店销售有某品牌的商品”和“突出标识某商标”的含义并不相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3 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风险提示】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经过权利人的持续使用推广,具有了与其他经营者明显区别的特征,权利人对此享有专用权。其他经营者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权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4 销售商品时应注重审查商品的合法来源
【风险提示】
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及专利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侵权复制品及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经营者作为销售商,在购进商品时应注重审查商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可能会因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购进并销售侵权商品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5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风险提示】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许人负有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被特许人应当注意审查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比如特许人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对被许可商标是否享有权利,防止因信息不对称盲目加盟而导致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6 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风险提示】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原料、配方、工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者不当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7 宣传资料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风险提示】
宣传自身商品或服务时,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字体、图片、视听作品等,比如将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应用在产品包装、企业网页或者宣传资料上,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8 对取得的知识产权应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
【风险提示】
对自身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权益,权利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如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权登记,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避免因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商业秘密因未采取保密措施而被公开等原因给自身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编辑 | 婧如
供稿 |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