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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判赔50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8 18:54:30    作者:life    浏览次数:1943    评论:0
导读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怡宝公司与洁士宝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高额判赔,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原告怡宝公司是国内最早专业化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主营“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怡宝公司与洁士宝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高额判赔,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原告怡宝公司是国内最早专业化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主营“怡宝C'estbon”品牌包装饮用水。

权利人商标及产品图片

怡宝的商标C'estbon是当年砸重金聘请香港一家公司设计的,在法文里意思是“美好”,并匹配呼应“怡寳”中文品牌名称。

这些年怡宝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中间几经转产、股东变动。然而,怡宝公司一直沿用了“怡宝C'estbon”的品牌外观形象,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如今怡宝年营收超百亿,市场份额排名第二,逼近中国瓶装水“老大哥”农夫山泉

俗话说,树大招风,“怡宝”正面的品牌形象也难逃被傍名、盗用的风险,因“怡宝”等商标被洁士宝(原名怡宝化妆品)公司用在了化妆品上,怡宝公司遂以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索赔1000万元。

据悉,被告洁士宝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经营化妆用品批发、零售等业务,企业性质是小微企业,其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超过760件商标。


怡宝公司发现被告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怡宝”、“C'estbon”、“C'estbon怡宝”等标识,且有购买、注册及使用以“cestbon”为主体部分的5个域名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怡宝公司1988年开始在饮料产品上使用“怡宝”商标,1992年开始使用“C'estbon”商标,2002年在饮用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怡寳”商标和“C'estbon”商标。

法院综合原告及涉案商标的发展历史、营收情况、宣传投入、荣誉奖项、受保护记录等事实,认定原告两枚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并据此予以跨类保护。


被告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标识及自称“怡宝集团”、“怡宝人”、“怡宝公司”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公司注册、使用“怡宝”字号以及购买、注册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存在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规模等因素,确定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3724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洁士宝公司被判赔500万元,属于顶格赔偿。原因与该公司被法院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有关。

怡宝公司在发函警告被告的侵权行为后,被告公司仍抢注原告商标(涉及骨灰盒、棺材等类别)及其他知名商标(“娇兰美妆GUERLAINBEAUTY”“娇兰美妆GUERLAINSPA”“小粉瓶COCOVEL”等,在多场合长期、大量、突出使用,存在主观侵权恶意,两级法院予以顶格判赔,并全部支持了原告其他各项诉请,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它不仅代表着企业的良好形象,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然而有部分商家急功近利,想要通过搭便车、蹭名牌等恶意商标侵权行为,混淆消费者的判断,牟取不正当利益,赚快钱。

殊不知,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随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傍名牌”的侵权成本和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知名品牌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获得跨类别保护,那样傍名牌企业将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傍名牌”有风险,“搭便车”需谨慎。诚实经营、尊重品牌商誉、有序竞争才是正道!另外,品牌企业一定要做好商标布局、商标监测工作,当遇到侵权行为时,主动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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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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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cestbon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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