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深圳张宗保律师
日期:2021.09.27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深圳市2021年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成功的一则案例。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将会做匿名化处理,仅保留过程情节。
同时,张律师会对这则案例做商业上和法律上的全面分析,希望能从“失败学”和“法学”的角度,给到各位一些启发。
从创业失败的案例中,我们能得到非常多的启发。
成功的人往往离不开天时地利人和的加成,但是失败的案例,每一个启发都能让你少走弯路。
成功是不可复制的,但是失败是可以作为反面教材的。
中国人只喜欢听成功的故事,不喜欢听失败的故事,然而勇敢面对失败并善于分析失败的原因,恰恰是一名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强大心态。
“我不喜欢看成功学,我只看失败的,从失败中分析怎么去做。”——马云
一、破产原因描述
1、创业的激情
2018 年 6 月开始与以前的同事一起创业。
2019年 3 月成立了深圳市CY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开发产品以及销售,希望开发出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
2、现实的打击
2019年8-9月,申请人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去香港参加展会,但结果不理想,没有客户资源,便回去重新改善产品的研发,2020 年春节,产品重新设计好,却遇到了疫情,但认为有创意的产品可能会更好符合以后的市场,就继续投入开发,同时增加了额温枪的开发。但在产品准备好之后,却没有找到销售的渠道,只好以单卖配件的方式出售给其他厂家。
2020 年 6 月,申请人又将之前想好的第二款产品继续开发,同时做了样品和市场的物料,最终撑到 9 月末就无法进行下去了。
虽然考虑到有很多客户,但是发现与想象中的创业不一样,虽然有技术,但是没有资金,也不懂得市场的运营,很多客户希望先把货做出来去卖,但是当时已经没有资金了。
3、债务的叠加
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申请人债务总额约 75 万元。申请人现有 36120 元存款、4719.9 元住房公积金,并持有两个公司的股权、两项专利、三个商标,固定工资收入约 25000 元/月,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2021 年 4 月 27 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变更个人破产类型申请书》,将破产清算申请变更为重整申请。
二、法院受理情况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文锦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律师点评
1、这是一宗典型的创业失败+疫情影响的个人破产案件。
致力于个人破产法研究与推广的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张宗保律师指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初衷之一,就是为创业人士提供创业失败后东山再起的机会。
2、创业是一件九死一生的事
在本则案例中, 申请人为什么会从创业走向最终80万元的负债境地?主人公自己就总结了主要的原因:
虽然考虑到有很多客户,但是发现与想象中的创业不一样,虽然有技术,但是没有资金,也不懂得市场的运营,很多客户希望先把货做出来去卖,但是当时已经没有资金了。
可以看到,创业过程中确实是充满了风险的。人们常常说“创业是一件九死一生的事”,即在于此。
3、理想是丰满的,但是现实是残酷的
主人公也是一名具有一定的韧性的创业者,但是现实非常残酷,疫情和商业环境两种因素,给他狠狠地打了一巴掌。
2019年8-9月,申请人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去香港参加展会,但结果不理想,没有客户资源,便回去重新改善产品的研发,2020 年春节,产品重新设计好,却遇到了疫情,但认为有创意的产品可能会更好符合以后的市场,就继续投入开发,同时增加了额温枪的开发。但在产品准备好之后,却没有找到销售的渠道,只好以单卖配件的方式出售给其他厂家。
4、创业企业,第一任务是:活下去
企业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是会遇到很多意外因素的,可能创业者一开始是想做A产品,但是为了活下去,不得已可能就要做和卖B产品,本则案例中的主人公也遇到了这种典型的情况。
2020 年春节,产品重新设计好,却遇到了疫情,但认为有创意的产品可能会更好符合以后的市场,就继续投入开发,同时增加了额温枪的开发。
3、只有好技术,并不能保证创业成功
创业是不是有好技术就够了?很明显,不是的。这个市场上不缺好技术,甚至不缺好产品,能不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中活下去,一定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亦即实现创收和盈利。主人公就创业的过程中就充分并且无奈地体会到了这一点。
发现与想象中的创业不一样,虽然有技术,但是没有资金,也不懂得市场的运营。
4、恢复稳定的打工人生活,未必是一件错的事
令人欣慰的是,主人公虽然负债接近80万元,但是其本身还是有相对健康的收入能力的,其如果能勤勤恳恳地打工,那么其作为一名技术出身的专业人员,其月收入是可以达到25000元的。因为这个情况,法院最终是在听证会上建议其将请求变更为了【重整申请】。
2021 年 4 月 27 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变更个人破产类型申请书》,将破产清算申请变更为重整申请。
三、正式重整
1、重整方案
主人公在其后续向法院递交的材料中,陈述了其准备的重整方案。
经过了债权人会议的投票和表决,生成了最终版本的重整计划。
2021 年 5 月 11 日,本院裁定受理L某个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广东GT律师事务所担任L某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6 月 22 日,本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7 月 2 日,L某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以下是主人公的具体重整方案:
(一)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本金 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 0;
(二)债务清偿方案。
偿债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债务人L某及配偶的现有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普通债权人按其所持有的本金占普通破产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受偿;
(三)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
扣除豁免财产清单中所列的家庭最低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清偿方案进行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分配,发生劳动报酬迟延支付等特殊情况可予以相应延迟;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内执行完毕。
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 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 88.73%,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
另,本院于2021年7月2日裁定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10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合计 564216.91 元。
2、债权人会议表决
上述重整方案,主人公提请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2021 年 6 月 22 日,L某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 8 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9 家债权人人数的 88.89%;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 8 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514672.36 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564216.91 元的 91.22%。
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3、法院批准重整方案
基于债权人会议已经高比例通过了主人公的重整方案,因此法院如无意外,就是顺水推舟。
本院认为,L某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L某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L某重整计划;
二、终结L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