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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浙江违法遭罚 未按规使用保险条款与费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4 17:26:28    作者:life    浏览次数:4172    评论:0
导读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7号)显示,当事人彭诚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2大股东持有。一大股东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油资本”,000617.SZ)全资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50%。另外50%股份由忠利保险有限公司(意大利)持有,忠利保险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赵金博)

 
关键词: 中意保险公司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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