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患者死亡,患方起诉不同省份的两家医院,死亡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如果患方起诉不同省份的多家医院,且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时,死亡赔偿金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实务案例参考:聂某等诉A医院、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9年X月16日至X月31日,程某至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抗IGL1抗体相关性脑炎、症状性癫痫等疾病。次月30日家属前往A医院复诊取药,诉双下肢水肿等。9日后,程某至B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气肿、肺大疱等。住院期间,行桡动脉穿刺置管术,术后次日12时40分出现呼吸停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近亲属聂某等人认为A医院和B医院均未尽到诊疗义务,对程某的死亡均具有责任,故将A医院和B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鉴定意见为:A医院在对患者程某的诊疗行为中无过错;B医院在对患者程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结合鉴定意见,认定B医院对原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A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对于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产生于程某在A医院治疗期间,A医院治疗在B医院之前且无过错,其要求A医院承担该笔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营养费、护理费,原告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对于死亡赔偿金,本院按照XX省(B医院所在地省份)城镇标准计算16年。对于丧葬费,本院按照XX省(B医院所在地省份)在岗职工六个月平均工资予以核算。上述费用均按照30%的责任比例,由B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综合已查明事实及鉴定意见,酌定为30000元。关于鉴定费,本院根据B医院的责任比例,确定由B医院负担8400元。
法院最终判决B医院赔偿原告聂某等人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