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半岛晨报》头条号发表了《大连皇城老妈火锅,凭啥要收50元包间费?》一文,文中报道:大连市民程先生9 月 2 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盖州街附近的皇城老妈火锅(西安路店)宴请朋友,共 3 人用餐,结账时发现该火锅店额外收取了 50 元包间服务费。
店家对收取“包间费”的解释是:包间相对于大厅用餐条件较好,有私密空间,关于 50 元的包间费,是在包间内提供了一些开胃小菜和茶水,还有服务员的个性化服务。包间的台布和桌布都是到专门干洗店清洗的,一次一换,这些都是有成本的。对" 50 元包间费"合理性问题,店家负责人表示,服务人员都事前告知要客人收取费用,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在包间内消费。商家履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义务,在没有相关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可采用该种收取包间费的经营方式的。
关于该店家收取“包间费”应当如何看,该文中已引述了律师的意见和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大家可以点击此连接阅读原文《大连皇城老妈火锅,凭啥要收50元包间费?》,杨律在此不再赘述。
饭店作为店家提高竞争力的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就餐环境质量和提升服务质量,饭店设包间,也是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方便,更是吸引特定客户就餐的配套条件。没有包间,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就可能无法吸引来客户。很多“回头客”也是看好店家的包间条件和服务,才会屡次来消费。况且,一般在包间消费的,都是多人就餐,消费相对较高,店家并不吃亏。绝不能因客户多了,大家已经习惯在这里消费了,就开始收取“包间费”。这不但让老客户心里不舒服,也会让新客户反感。
从包间费与包间最低消费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消费体验来看,二者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消费者差的不是50元包间费,所差的是不被尊重,有一种被店大欺客、强制消费的感觉。
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也是法,公序良俗的内涵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在很多饭店没有收取包间费,且收取包间费总是引发争议和舆论关注的情形下,店家仍然收取包间费,谋小利而丢大格局,决不是明智之举。
任何饭店运营时都是要付出成本的,菜品价格和服务当中,已经包含了利润,再将所谓的“成本”另行收费,由消费者来为所谓的“成本”买单,无疑于让消费者重复消费,甚至给人以借“包间费”的名义强制消费者买单的感觉。店家营销时付出成本,同样,也吸引来了客户。与其他店家相比,没有特殊之处,没有让客户觉得来此消费“值得”之处,必将被消费者用脚投票,得不偿失。
店家辩称“法无禁止即允许”,这句法语,从市场的角度言,主要是针对市场主体在经营范围上,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可以经营。而不是针对消费者而言,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收费,店家都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辽宁省2016-06-01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如果说包间里提供了有别于其他的服务,应当明码公示价格,否则,就是“变相收取”。法条当中有个“等”字,这个等是等外等之意,因法条无法列举所有的情形,故立法术语用“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来概括。杨律认为,包间费就包括在这个“等”字里。
来看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当中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与店家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法的保护,让弱势的消费者通过法律的保护达到与店里之家“权利”的平衡。法律绝不允许店家利用其强势地位让消费者承担不合理又不得不承担的费用,不允许“店大欺客”现象的存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精神的具体化,既是对经营者商业道德的要求,也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到保障。
作为店家,要明了“舍得”之道,舍些成本可以引来顾客。让消费者心情愉快地消费,让消费者心里舒服的付费,才是营销的最高境界,也是店家经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