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找好货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专题 » 正文

他人抛掷水瓶砸伤游客 苏州一水上乐园被判担责三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6 10:28:34    作者:life    浏览次数:2040    评论:0
导读

本报讯 家住江苏苏州的肖女士和家人一起到水上乐园游玩,却被从天而降的矿泉水瓶砸中面部。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水上乐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肖女士和家人在

本报讯 家住江苏苏州的肖女士和家人一起到水上乐园游玩,却被从天而降的矿泉水瓶砸中面部。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水上乐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肖女士和家人在水上乐园的戏水屋项目游玩时,突然被第三人抛出的矿泉水瓶从空中砸到面部,导致肖女士眼镜被砸断,鼻子受伤。监控画面随即被调取,但无法发现是谁抛出了水瓶,报警后也未找到此人。肖女士和水上乐园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水上乐园赔偿医疗费、眼镜损坏费等相关费用共6500余元。

被告水上乐园对肖女士被第三人抛出的矿泉水瓶砸到的事情予以认可,但辩称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园区大门口和每个项目门口均设有安检入口、配置游园告知,入园安检处已经明确告知所有液体食品不能带入园内,案涉戏水屋项目入口处张贴的游园告知明确规定“禁止佩戴眼镜游乐”,戏水屋项目处也配有三四个安保人员。水上乐园还认为,肖女士未遵守安全告知,佩戴眼镜游玩戏水屋项目,应自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水上乐园对肖女士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

本案中,肖女士被不知名第三人抛弃的矿泉水瓶砸伤面部,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目前第三人无法确定。而水上乐园系提供游玩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设施和配套服务,其虽然设置了安全告知、配备了安保人员,仍然导致不能带入游玩场所的矿泉水瓶被带入游玩场所,以致肖女士被砸受伤,因此,水上乐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而肖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游园告知中“禁止佩戴眼镜游乐”的安全规定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肖女士对于眼镜损坏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原、被告过错程度及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水上乐园对原告肖女士相应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 苏州水上乐园
(文/life)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life原创作品,作者: life。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114618.com/news/3423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c)2008-2018 找好货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0897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