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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角度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本质特征(对律师事务所的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1 18:32:24    作者:life    浏览次数:5320    评论:0
导读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这首诗非常好!说出了哲理。我们看待事物要从不同角度、不同高度去看,才能把握其实质。今天我就从财务的角度去分析判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实质问题。一、 先谈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这首诗非常好!说出了哲理。我们看待事物要从不同角度、不同高度去看,才能把握其实质。今天我就从财务的角度去分析判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实质问题。

一、 先谈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财务事项,涉及到五个方面:1.投资,2、费用,3、收入,4、利润,5、分配。1、投资可分为开办律师所时的投资及后期投资。

一般来讲投资是在注册资本之内进行投资,包括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及低值易耗品的投资。其实律师所对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往往是比较少的。对于低值易耗品方面的投资是比较多的。

律师所购买房产的比较少,购买车辆的也比较少。律师所的办公处所往往以租赁方式的比较多。律师所的装修应当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系列,不应当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房产属于律师事务所自己购买的,房屋的装修应当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内。

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开办之后为了扩大规模,往往又进行了扩大投资。

律师所的投资需要谨慎,投进去的资金,那就可能永远收不回来了。律师所必须有颗务实的心,那种装逼的心态,可能会让律师所陷入万丈深渊!

律师所的投资要以确实需要为前提,以自己的经济能力为基础。离开了客观条件,求大求洋,只会自食恶果。千万不能负巨债经营!

有些律师所的经营失败,与不正当的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关系。

2、律师所的费用必须掌握好。

律师所不管大所或者小所,必须把费用降低到最小限度。律师所必须费用的事项包括办公场所的租金、行政、财务人员的工资及劳保,水电费、办公耗材的消耗,以及实行授薪制律师工资劳保的开销。

费用年前应当有预算,年底有总算。

律师所如果费用过大,可能会造成律师事务所的亏损。

税收也应当属于费用的范畴范围内。

提成或者交固定管理费律师的所提取的部分也应当属于费用的系列。

3、收入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的收入。

律师所不管采用那个方式,收入的数字必须大于费用的数字,否则律师事务所就要亏损,,关门大吉了。创收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问题。所谓的律师所创收,基本体现的是个人创收。形式上是律师事务所的创收。

4、利润。

收入去掉费用后就是利润。逐利是律师所追求的核心目标。也是合伙人追求的核心目标。

合伙人成立律师事务所所追求的就是利润最大化,否则他就不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成立律师事务所,不是为其他律师做嫁衣的。聘用律师要明白合伙人的目的性,你过来是为了给合伙人创造利润的,不是合伙人给你创造利润的。也不是合伙人白给你提供执业处所的。利字当头呀!这就是聘用律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5、分配。

律师所合伙人的分配是在律师所有利润的前提下进行的。

律师所的收入去掉费用后有利润,合伙人之间再采取劳、资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先进行“劳”方面的分配,各人所得归各人;其他有剩余利润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如果没有利润则会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亏损。

各合伙人按照自己分配所得利润缴纳经营所得税。

从财务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完全的合伙企业的性质。以追求商业利润为最大目的,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民事责任,体现了自己的劳的因素,也体现了部分资的因素。二、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关系。

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财务方面与律师所存在多种方式。

a.授薪律师的方式。

律师事务所每月给授薪律师发工资,并缴纳交劳保费用。这是一种标准的劳动关系。

b.聘用律师为律师所交固定管理费,律师自己承揽案件的收入全部归自己所有,律师自己承担所有税费的方式。c.聘用律师按照提成工资的形式。律师自己承揽案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工资的方式。这种方式又分为自己承担一切税费的方式,与自己与律师所之间按照一定比例比例承担税费的方式。d.对于b、c种形式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聘用律师与律师所形成的均是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相关纠纷双方应当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但是司法实践中,要探讨其中内在真实的法律关系,才可以正确适用法律。南方法院对于律师所与聘用律师之间的相关纠纷,已经从实质法律关系出发,否定了劳动关系,判决确定属于挂靠的法律关系。

我个人的观点基本与南方法院的观点相似。但是也要具体划分。不能简单视作挂靠关系。我认为有些是属于挂靠关系,有些确实属于劳动关系。对于划分两种关系的一个标准就是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

有的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剥削”,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剥削”,有的不存在“剥削”。是否存在“剥削”的标准是律师所每年收取聘用律师费用是否超出律师事务所人均费用。如果超出了,则存在律师所剥削聘用律师的情况,那么律师所与聘用律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挂靠关系。


以上我是从财务方面去探讨律师所、及聘用律师的有关法律关系的问题。是否正确与否?我也不知道。[捂脸],我就喜欢整天胡然乱语。大家权当听个段子。[捂脸]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好吗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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