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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结束!《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四川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2 09:44:59    作者:life    浏览次数:3142    评论:0
导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近日,为进一步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法规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草拟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5日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近日,为进一步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法规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草拟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1420室(邮编:610017),并注明“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意见建议”字样;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至scspjy@163.com。


  在食品宣传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宣传推介活动应当全程录像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活动结束后三十日。现场海报、宣传资料、视频音频等宣传内容,应当与广告批准文件或者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保持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现场销售。


  在餐饮配送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餐饮配送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此外,餐饮配送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通过加贴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等。


  在网络食品经营方面,征求意见稿加强了第三方平台入网审查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报送义务,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一年内三次以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格审查,或者未履行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并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食品或者服务是否相符予以核验。直播间运营者未经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内容的,直播营销人员未经直播间运营者或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内容的,均应当对修改的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 四川省邮政编码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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