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为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 2 条 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 3 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矿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规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 4 条 跟班领导或队(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 5 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和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 6 条 实行“三违”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 7 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 8 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素质、系统”的原则。
第 9 条 按照每次违章人员罚款金额的 5%提取奖励“三违”检查人员;完不成任务的,严重“三违”每缺一个从工资中扣除 200 元,一般“三违”每缺一个从工资中扣除 100 元,安监科、综合办做好记录,由领导审批上报财务科结算工资。连续两月完不成任务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