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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孩子王松江店被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运动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2 11:57:13    作者:life    浏览次数:599    评论:0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2〕272022000106号)显示,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松江店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2〕272022000106号)显示,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松江店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262.38元,罚款436元。

2021年8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海爱乐孩子 王实业有限公司松江店销售的儿童运动鞋(商品条码:692514443565,生产日期:2021年6月20日)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儿童运动鞋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被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6日当事人从郑州新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儿童运动鞋(商品条码为692514443565,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后在店内销售。上述产品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批次儿童运动鞋帮面-合成革-邻苯二甲酸酯(红色)、帮面-合成革-邻苯二甲酸酯(灰白色)、鞋底-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检测依据,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的儿童运动鞋4双,进货单价为86.81元/双,共计金额为347.24元。至案发共销售2双,销售单价为218元/双,提供备用样品2双。该批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72元,违法所得为262.3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案商品进行了销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圆叁角捌分(262.38元);罚款人民币肆佰叁拾陆圆整(436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孩子王”,301078.SZ)全资子公司,孩子王招股书显示,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孩子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儿童帆布鞋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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