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村民赵某、钱某和孙某三人平常关系较好,经常一起相约打牌和打麻将,后三人创建了一个网络聊天室,在聊天室内相约线上打麻将。后三人了解到,很多人通过线上打麻将进行赌钱,于是三人添加了许多“牌友”到聊天室,并且为他人开设线上的虚拟麻将房间,由玩家在虚拟房间进行打麻将,在游戏结束后再三人的网络聊天室结算赌资,而三人收取玩家的“管理费”以此获利。后赵某、钱某和孙某三人通过在房间内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获取利益多达一百余万元后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钱某和孙某三人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赵某、钱某和孙某三人通过聊天软件拉拢玩家进行群聊,后在群聊内分配虚拟游戏房间,让玩家在虚拟房间内打麻将,后在聊天室结算赌资,而三人则通过获取“管理费”的方式获利。故三人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和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法院遂依据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信息时代给网络用户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让犯罪分子钻到了“可趁之机”。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通过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和组织赌博活动的,构成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