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杭农(肥料)罚〔2022〕1号)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杭农(肥料)罚〔2022〕1号
上杭县农知道农资店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上杭县农知道农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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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发
依据龙农执法〔2021〕9号,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依法抽取江苏淮安沃马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复合肥料样品送检,2021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肥料的检测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检测结果为所检项目中氧化钾和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测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当事人自述该批次肥料进货1吨,进货价1000元/吨、销售价1500元/吨。截止2021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肥料的检测报告日检查,未发现库存该肥料,即销售完该肥料1吨计40袋,销售收入1500元,即违法收入15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三)之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2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责令改正,并于2022年3月2日前将罚没款3000元缴至指定农业银行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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