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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美海军导弹驱逐舰USS Higgins(DDG76)和导弹巡洋舰USS Antietam(CG54)在中国南海西沙群岛的东岛、赵述岛、永兴岛和中建岛一线穿梭航行,并进入12海里海域开展航行自由行动。
美海军导弹驱逐舰USS Higgins(DDG76)5月23日从马六甲海峡进入南海应该是结束中东军事任务回国,此舰曾于4月14日凌晨从波斯湾内向叙利亚发射了23枚战斧巡航导弹;导弹巡洋舰USS Antietam(CG54)于5月20日从日本横须贺海军基地出港进行海上巡逻。
海洋在浪漫情怀的诗人笔下总是静谧多情,波澜壮阔,然而,在人类的历史上海洋却充满了战争和冲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历了多起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航行(自由)的事件,比如“银河”号事件、中美南海撞机事件、“无暇”号事件以及近期美国指责中国开发与管理南海海洋资源活动严重威胁到了“威胁”美军南海自由航行的安全和自由。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依法加强开发和管理南海海洋资源,就曾引发了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干扰,造成南海局势长期紧张。与此同时,美国推行“重返亚太”战略,大量美军及其盟国军舰频繁利用“航行自由”进入中国南海,并且美国等国的西方国家指责中国“干扰”南海航行自由,要求中国方面尊重南海航行自由!
那么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到底频频提出的“航行”自由到底是在联合国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是如何定义的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的航行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序言中指出,“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及其资源建立一种法律程序.......以促进海洋及其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基本原则包括:
(1)便利国际交通的原则;
(2)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原则;
(3)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
航行自由直接体现了这些原则,海上自由作为“国际水域自由”的延伸,是指最大限度地行驶海洋权利而不是损害国际法规定的沿海主权。其可分为“海上航行自由”,即允许海洋用做航行通道,以及“各种海上活动的自由”,即利用海洋所提供的个各种资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中的首项自由,最早在格劳修斯(16、17世纪的荷兰是世界上的海上强国,国际贸易和海洋航行极为发达,有着“海上马车夫”之称,而顺应这一局势,在荷兰的德尔伏特省诞生了一位伟大的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时代是唯一的一项海洋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在除公海之外的其他水域明确航行自由,但却通过无害通过、过境通行、船旗国权利、军舰豁免权等,促使各国传播在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和国家海峡拥有不同程度的航行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不同海域对航行自由权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规范,船舶在沿海国管辖的各种区域享有不同的航行权。
公海自由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是航行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二条规定,航行自由是指一个国家,不论其是沿海还是内陆国,不管其有无还按,其船舶(包括上传和军舰)都有权悬挂旗帜,在公海上自由航行。还确认了公海上“船舶航行应仅有悬挂一国的旗帜,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改过的专属管辖。”
在领海内,各国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通过不能损害沿岸国和平、良好的秩序或安全,并对损害沿海国权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不得进行军事演习,不得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不得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可以要求军舰立即离开领海。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各国船舶在领海有一定的航行自由,但对船舶过境通行进行了严格而明确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