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通告
青政告〔2018〕4号
经沧州市气象、环保部门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计1月15日至17日我市重污染天气持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沧气领办〔2018〕24号)要求,我县决定于1月15日18时在目前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一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
一、限产企业限产比例由目前的20%提升至30%。
二、轮流停产企业全部采取停产措施。
三、城区实行交通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外,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非营运车辆实行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单日限双号,双日限单号。限行时间1月16日起,含公休日,时段为7:00-20:00,车牌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外埠车牌号不限)。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青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