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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30 13:02:21    作者:life    浏览次数:877    评论:0
导读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基本编码 JAApuPYPMMyMXKtK00luNn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基本编码

JAApuPYPMMyMXKtK00luNn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教育厅

承办机构

国际交流处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建设方案;组织专家组审查,必要时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监督方式

029-88668823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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