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及“事中、事后”监管,以“评判标准尺度统一、审批监管协同高效、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为总体工作目标,强化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全过程管控,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火灾风险防控能力。我局与消防救援支队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定期会商机制
市、县(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市级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级每季度召开一次,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认识的统一。
建立消防审批业务协同机制
对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提前告知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部门可提前介入,参与现场踏勘。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书面告知业主需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需要测试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涉及消防救援事项时,消防救援机构可予以协助。
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水平。原则上市级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联合检查,县(市、区)级每季度不少于1次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应将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纳入检查范围,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委托现场评定中,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将移送函、证据材料等一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并做好协助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设工程审批文书、全过程数字图纸等。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办理相关信息。消防救援机构在举报投诉办理、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应办未办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应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就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消防审批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