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来源/家源律师团队
编辑/天倪互联网中心
公司设立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而出资又是公司设立的基础。那么何为出资?公司设立时,出资方式又有哪些?在公司设立出资环节中又会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笔者通过本文,与大家一起探讨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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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但是,对于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且“可以依法转让”。言外之意,凡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资产均可以作为出资。
那么,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于债权、股权、劳务等经营要素或条件,是否符合出资方式的条件呢?
1、债权出资:
对于债权,其本身具有货币估价性及可转让性,满足非货币资产可作为出资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分该债权是对被投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还是对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债权作为出资。若债权是对被投公司的债权,则该债权已投入公司,出资价值已实现;若债权是对于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则该债权作为出资还要履行债权转让的法定通知程序,较之前者债权具有不稳定性,故以对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债权作为出资时,应当严格核实评估。
2、股权出资:
对于股权的性质,笔者在“三月股权”系列文章中已经予以阐述。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股权出资是股东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股权;其实质上是股权转让。依照非货币资产可以作为出资的条件,笔者认为,股权具有货币估价性,以及极强的流通性,其可以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一条已予以明确规定。同样,基于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转让限制等因素,在股权作为出资时也应严格评估,从而保障被投公司的利益。
3、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否定劳务出资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务出资的交付没办法理解和操作,由于劳务具有人身属性,不符合非货币资产可以出资的条件,故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现已失效)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公司推行的股权票期权、期股、职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方式中,都存在着以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公司的劳务或服务投入获取股权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又是否为变相以劳务出资呢?
对于具体的出资方式,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通过签署出资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同时,对于出资各方的出资额、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均应在出资协议中进行详细、明确、合法的约定,以避免引起股东间争议,给公司设立造成阻碍。
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可能一旦转为现实,则往往会给企业或企业高管带来致命打击,引来牢狱之灾。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以上规定的基本义务,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缴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则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对于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若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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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除了出资环节之外,还有准备环节、申请登记环节。要控制和防范公司设立中的风险,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了解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为了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要避免无意陷入犯罪,要掌握公司设立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及条件等规定,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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