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中旬,原告赵某在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内分泌科病区某病房护理家人时,应患者要求掀起病床右侧挡板,但右手中指误伸入挡板插孔,导致赵某右手中指被切断,后转院过程中住院治疗并花费了一系列相关费用。于是赵某将密云区医院和该病床生产厂家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赵某认为,密云区医院所有的医疗床位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其在护理患者时受伤,其行为有过错,应首先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某医疗仪器公司生产的病床在挡板制作工艺上存在瑕疵,在有安全隐患的部位没有安全提示,也存在过错,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费、营养费、交通、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5万余元。
庭审中,密云区医院辩称,原告在对病床的右侧挡板进行操作的时候,没有按照病床的各项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自行将手伸入病床挡板的小孔,导致其中指受伤。医院所使用的病床是经过密云区卫生局统一招投标进行购买的,途径合法。原告认为病床存在安全隐患,应由生产厂家进行相应抗辩,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医院认为在本案中对于原告右手中指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包括本案中的双摇床,是取得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书编号“京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561217号”,此款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条款要求,因此,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原告在诉称中也表明是其自己误将右手中指伸入挡板插孔中,系自身失误,与产品质量无因果关系,故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告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床挡使用,密云区医院在患者和家属自行操作使用病床时未给予必要的提醒;公司成立于1998年,年生产病床数量在1.5万张,至今已销售25.5万张,同类产品在护栏功能设计方面的是相同的,从未发生任何伤害事件,产品设计结构不存在任何缺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京法网事 作者:苏小琴 王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