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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察】江苏南通:全面开启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征程(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3 17:48:46    作者:life    浏览次数:1866    评论:0
导读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于4月20日召开“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唐旭东通报了全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情况,通州湾示范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卫星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于4月20日召开“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唐旭东通报了全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情况,通州湾示范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卫星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市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成功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检察机关以刚性司法持续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19年以来,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准逮捕案件38件68人,批准逮捕49人,同比翻一番;提起公诉101件222人,同比分别增长27.8%和51%,其中保护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占18%。


先后办理了省院、公安厅联合督办的销售假冒长城润滑油案,通过司法办案有效保护了惠普无印良品等多个国际品牌及茅台、蓝月亮等一批国内知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两名同志入选全省首批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一名同志当选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一名同志入选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市先进个人。

2020年11月,市检察院被最高检确立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检察权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单位,集中统一行使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

2021年7月,专门成立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专职开展知识产权跨行政区集中统一履职试点工作,2022年3月,该院被最高检确立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联系点,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进入专门化、专业化、专精化的新的历史阶段。

试点以来,南通市检察机关已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4件102人,起诉20件55人,不起诉2件8人。办理了公安部重点关注、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制销侵犯“PRADA”“BURBERRY” 等品牌商标服饰的特大刑事案件,办理的南亚保鲜膜系列案件,获评南通市政法委“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优秀案例”。办理了侵犯铁人体育、罗莱家纺、希诺保温杯等涉本土知名品牌权益案件,有力维护了南通本地企业合法权益。


据悉,本次发布的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2021年以来南通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缩影,涉及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等多领域,是南通检察机关汇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积极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不断强化综合履职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提质增效,全力服务保障南通创新驱动发展的体现。


接下来,南通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法律监督,坚持打击与治理并举,监督与协作并重,通过强化自身高质量建设,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检察案件,为服务高质量发展,造福人民安居乐业贡献检察力量。




新闻发布会发布案例名单


1.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公益保护案

2.“罗莱家纺”商标被侵害民事支持起诉案

3.河北某塑料公司、李某某等人假冒“南亚保鲜膜”注册商标案

4.沈某某等人假冒“铂金凯丽”注册商标案

5.准格尔旗商贸公司、胡某某等人假冒“希诺”注册商标案

6.李某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案

7.朱某某等人假冒某电动工具注册商标案

8.督促行政机关撤销河北某塑业公司恶意注销案


附:

典型案例


一、冬奥会吉祥物知识产权公益保护案

【案件事实】
第24届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既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也同时受到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在2022年冬奥会期间,吉祥物“冰墩墩”“一墩难求”,杨某等多人在微信朋友圈分别发布信息,售卖假冒的侵权商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南通市检察院获悉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后,发布公告,开通举报电话,收到有效线索23条,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冰盾行动”。
检察机关对收到的有效线索逐一核实,主动开展了调查工作,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了杨某非法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周边产品等5条线索并督促履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线索均依法做出处理,对3名行为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关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
针对订单激增可能引发的风险,检察机关向江苏唯一参与“冰敦敦”设计、制造的企业金凤凰工艺玩具公司发出防范侵权风险提示函。针对南通家纺行业发达、生产企业多的情况,南通通州湾检察院依托在南通家纺城设立的家纺行业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开展警示宣传,及时制止企业制售“冰墩墩”床上用品的计划。针对淘宝网店违规售卖冬奥特许商品的17条线索,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提示,该公司已函复整改。

【典型意义】
(一)能动履职,创设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新路径。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改变以往单纯从刑事角度开展工作的思维,确立了综合履职新模式:对于达不到入罪标准的,向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线索,督促推动依法履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后发现涉嫌犯罪的,推动其向公安部门移送;对于需要进行民事追责的,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工作;对于相关单位有侵权风险或者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时发出提示,推动源头治理和违法行为预防。
(二)稳步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制售假冒奥林匹克标识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到体育事业等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托现有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工作:针对侵权行为,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实现同向发力;针对侵权人利用对假冒商品监管不及时不到位的漏洞而利用电商平台销售的情况,向相关电商平台发出提示,推动销售渠道监控。

二、 “罗莱家纺”商标被侵害民事支持起诉案

【案件事实】
权利人罗莱公司先后注册了“罗莱家纺”等注册商标。侵权人江某某在其微店销售名称为“罗莱对枕”的商品,产品及外包装上多处使用罗莱商标标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南通市检察院收到罗莱公司的反映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确认江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家用纺织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也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据此,南通市检察院决定对罗莱公司民事支持起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南通检察机关的全部支持起诉意见。

【典型意义】
(一)依法研判,确定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的受案范围,确认检察机关有义务支持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二)依法审查,确定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的支持范围。建议法院结合“罗莱”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江某某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主观恶意,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三)依法履职,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保护。
运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将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及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从源头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河北某塑料公司、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是被告单位河北某塑料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河间市某塑料公司(以下简称河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南亚保鲜膜”注册商标权利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组织员工生产假冒该注册商标的保鲜膜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127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等4名个体工商户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的保鲜膜,非法经营额20万余元至49万余元不等,非法获利1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1月8日,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受理该案。经审查,李某某等人以河间公司名义承接假冒保鲜膜订单,在位置隐蔽的河北公司内组织生产,得款用于二公司生产经营,河间公司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单位,该院依法予以追诉。
通过释法说理、法治教育,敦促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向权利人支付民事侵权赔偿金200万元和刑事谅解补偿费7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5.66万元,认缴罚金306万余元。检察机关予以从宽处理,并对一名从犯相对不起诉,同时跨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已被采纳并落实。

【典型意义】
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系台湾龙头企业“台塑集团”设立的知名规上企业。检察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精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优化港台企业营商投资环境;能动探索综合保护职能,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保障权利人及时获得合理赔偿;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活动,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修复社会关系、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沈某某、黄某某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铂金凯丽”品牌印花布在南通家纺市场有着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分别委托他人生产假冒该品牌花型的印花布和宣传图,对外销售约10万米,销售金额131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等3人,明知沈某某、黄某某销售的是假冒印花布而购买,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用假冒品牌印花布生产的床上用品四件套上,配上印制的“铂金凯丽”商标宣传图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受案后,主动联系权利人听取意见;探索运用刑事和解理念,组织8次别协商,促成双方就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事宜达成一致。
6名被告人共计赔偿权利人损失76万余元,另有1名被告人出具了赔偿承诺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精准量刑建议,7名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2月26日,法院采纳全部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注重扩大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深度与广度,为权利人行使知情权、协助办案、获得赔偿等提供更多司法保障。通过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实质性地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和诉累。

五、准格尔旗某商贸公司、胡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20年4月到7月,被告单位准格尔旗某商贸公司接到订购希诺保温杯的订单,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经销商处骗得保温杯样图,从网上联系浙江省苍南县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分两批定制假冒希诺牌保温杯。第一批向采购单位交付4500只,违法所得48万余元。第二批定制1700只,因造假被发现而未交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应邀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对第二批1700只保温杯应及时扣押、鉴定的处理意见。同时,建议对上游生产者立案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精准认定自首。胡某某、陈某某到案情况不详,认定坦白或自首存疑。检察官赴案涉公司等地自行补充侦查,认定二人均构成自首。
积极追赃挽损,开展风险提示。着眼权利人核心利益诉求,敦促被告人赔偿权利人损失 65万元,并取得谅解;对权利单位开展座谈和回访,提示法律风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48万元,缴纳财产刑保证金150万元。邀请代表委员旁听监督庭审,法院当庭宣判,采纳全部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能动履职,促进司法公正。积极补强证据,依法追加相关犯罪事实;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明确到案过程,准确认定自动投案情形,为此类案件规范办理树立标准。
精准监督,推动全链条打击。对立案、侦查活动全面监督,对未予立案的上游生产者及时建议立案侦查,斩断犯罪链条。
主动作为,护航创新发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推动赔偿和解,有力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积极开展风险提示、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本土优质品牌利益,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六、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许可,购买非法印制“贵州茅台”等三个商标的空瓶、酒盒、包装箱等,以低价白酒直接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53%vol飞天茅台对外销售,获款91300元。另有4瓶500ml和19瓶1L的假酒被现场扣押,货值10588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介入侦查阶段,提出取证意见,确保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合法、有效。审查起诉阶段,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未售侵权品货值的计价方法。一是纠正侦查机关以最低售价作为500ml酒的计价依据,采取实际销售均价计算。二是对1L酒以李某的拟售价计价。按同等剂量测算,拟售价的每毫升价格略低于与已售500ml酒的每毫升售价,既符合量贩装的市场规律,具有合理性,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庭审理阶段,准确建议适用缓刑,当庭被采纳。

【典型意义】
摒弃机械司法,彰显检察担当。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办案,也要根据个案的证据,融法理情于一体灵活处理案件,以更科学合理的方法认定未售侵权品的货值,既保护权利人利益,又使被告人的罪责刑最相适应。

七、朱某某、季某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江苏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打假专员被告人季某某经共同计议,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共同出资制造、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
朱某某的母亲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明知朱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仍先后出资3万元。
朱某某、季某某的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黄某某、蔡某某参与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为14万余元、2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阶段,季某某一直拒不认罪,通州湾检察院批准逮捕。通过证据开示、亲情感化等,促使季某某认罪悔罪;后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对季某某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对从犯蔡某某多次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认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行政处罚。
针对打假专员“监守自盗”等反映出的案涉企业管理问题,通过实地调研、类案总结等,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防范风险。

【典型意义】
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捕后跟踪中综合运用证据开示、亲情感化促使其认罪认罚;对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因不了解法律政策,有所顾虑,态度有反复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释法说理,促成认罪认罚。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管理问题,主动履职,延伸触角,通过普法宣传、风险提示等,指导权利单位查疏堵漏,提高企业自我保护和自主维权能力,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八、督促行政机关撤销河北某塑业公司恶意注销案

【案件事实】
被告单位河北某塑业公司、被告人顾某某等7人生产并销售假冒南亚保鲜膜,检察机关以河北某塑业公司、顾某某等7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起诉至法院,并建议对该公司判处罚金161万元。
2022年2月18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河北某塑业公司利用异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漏洞,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于同年2月25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丧失法人资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深入调查核实,充分释法说理。3月4日获悉该线索后,立即通过企查查软件确认注销的事实,并与河北省当地行政审批机关联系,调查注销的具体情况和流程。同步与公司股东进行沟通,严肃阐明恶意注销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主动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线上线下结合,跨省快速监督。疫情期间,通过电话、视频、传真等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和文书送达,保证案件快速办理。向当地行政审批局制发检察建议,该行政审批局采纳检察建议,依当事人申请撤销对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健全沟通反馈,强化综合保护。了解到权利人与该公司还另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正在广州某法院执行过程中,实时告知权利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进展,对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给予充分维护,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民事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恶意注销。被告单位明知其处于诉讼过程中,利用异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漏洞,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使用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其目的是通过注销公司法人资格逃避刑事处罚,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二)用“云”沟通克服疫情困境。牵头组织江苏南通、河北河间两地三方开展数轮“云”沟通,统一思想认识,研讨解决策略,提高跨省监督案件的办理效率。
(三)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检察集中履职优势,通过行政检察监督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执行工作,全面综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来源 | 南通检察

 
关键词: 希诺保温杯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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