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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王老吉与加多宝的恩怨情仇录(王老吉加多宝案例分析法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6 17:48:41    作者:life    浏览次数:3469    评论:0
导读

202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对“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配方工艺均不变”、“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加

202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对“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配方工艺均不变”、“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加多宝’”等广告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多方面阐述论证,最终最高院认为加多宝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不认为构成虚假宣传,驳回王老吉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1995年3月、9月,加多宝与王老吉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

1997年6月,陈鸿道获得外观设计名称为“罐帖”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

2000年5月,加多宝被授权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许可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止。

许可协议签订后,加多宝及其关联公司长期进行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使王老吉在凉茶行业公众皆知。

许可协议到期后,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及其关联公司在超市、手提袋、宣传页、网站、报纸宣传“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配方工艺均不变”、“加多宝就是以前的王老吉”、“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加多宝’”、“加多宝凉茶全国上市红罐王老吉正式改名”等宣传语字样广告语为虚假宣传。

王老吉公司向重庆第五中级法院起诉上述广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判令停止发布广告语。重庆中院支持了王老吉诉求,上诉后重庆高院维持原判。加多宝公司向最高院再审,最高院撤销原判,驳回王老吉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要根据历史沿革、宣传是否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引起公众误解、是否对王老吉品牌产生不良影响、主观上是否得当、客观上能否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等多方面阐述。

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的确论述层次分明,能够兼顾历史沿革、公众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显示了最高法法官的深厚的法律功底,对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有实际意义,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最大限度的维护个案司法公正。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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