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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评丨伪造印章“来贺”孔庆东,违法如儿戏也是醉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7 20:00:14    作者:life    浏览次数:1355    评论:0
导读

这年头,所谓的贺信,多是往脸上“贴金”的面子活儿,但搞不好成了“打脸”,那就得不偿失了。 最近,网络流传着一张署名为“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的“贺信”图片,其内容大致为祝贺“孔庆东教授执教北大二十周年纪念会”的召开,并对孔庆东的“学者

这年头,所谓的贺信,多是往脸上“贴金”的面子活儿,但搞不好成了“打脸”,那就得不偿失了。

最近,网络流传着一张署名为“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的“贺信”图片,其内容大致为祝贺“孔庆东教授执教北大二十周年纪念会”的召开,并对孔庆东的“学者情怀”表示赞赏。随即,山东大学党委宣传部回应称,网传贺信系伪造,所盖印章已过期。

的确,早在2016年9月,“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便更名为山东大学文学院,而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则举行成立大会,并进行过公开报道,原印章即已停用。两个月后“曝光”的这份贺信,公然冒用原单位署名,却盖了个与原印章不符的“萝卜章”,确属“李鬼”无疑。其实,就算是盖了个原印章,也会因过期停用而无效。

事到如今,“李鬼”的身份已被戳穿,但贺信印章作假的事儿却不能放过,因为已经涉嫌违法了。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假托的是一个如今已不存在的事业单位之名,但从犯罪构成上看,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正式成立。对此,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介入,查个“水落石出”。

当然,除了刑事责任外,对贺信印章的伪造者而言,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享有姓名权,法人则享有名称权,都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具体到此案中,名称权和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的,不仅是原“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也是作为上级单位的山东大学。如果该大学要求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从目前的报道情况看,究竟谁是伪造者,还须进一步调查清楚。但作为当事人的孔庆东教授,即便与伪造印章之事无关,也有把关不严、传播不实信息的责任。

从新闻报道看,孔教授似乎很为收到的这么多“贺信”“贺词”欣喜,也很愿意在自己的微博上全盘“发表”,却不太乐意花点工夫去考证和核实,这些贺信到底是真是假、是对是错。“当时工作人员传给我的,当时认为是一份好意,就发上来了,没看印章到底对不对。”在另一份来自知名媒体的贺信中,落款日期居然为“2017年11月30日”。针对网友质疑,他还表示,不会向山东大学对证,“内容出于好意,还让人盘查,这不行。”

作为个人微博的“总编辑”,更有互联网法规及《微博社区公约》《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等约束,为避免侵犯他方合法权益,即便面对“好意”,亦须认真调查核实,尽最大可能杜绝“假冒之作”,又怎么能置身事外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不会因为“大牌”“名嘴”而打折。

“贺信”虽小,兹事体大。视法律责任如儿戏,最终还少不了按照“游戏规则”,吞下自酿的苦酒一杯。

文/欧阳晨雨

 
关键词: 孔庆东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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