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发布了一条与考古有关的微头条:一个住在英格兰乡下的看鸟爱好者,在野外偶然发现了两个凯尔特金币;于是他跑回家取来金属探测器,在有强烈感应的地点进行发掘,结果挖出1300多枚金币;按照合法的正规操作,他应当上报文物部门接手处理,但是他没有,而是用两个塑料袋把金币一股脑拎回家了;后来不知怎么地走漏了消息,当地文物部门向他追回了这批金币。
图片来源于@这是博物馆
这是我从国际新闻门户网站上翻译的考古行业报道,并且不是“旧闻”,就是2020年底大概11或12月份发生的事情(原报道链接见文末)。
报道这一新闻的THE SUN。图片来源于该网
不过,“看鸟的时候意外挖到大笔传说中的金币”——这样离奇的情节,看起来真的很像是编的故事(就算是写在小说里都很难让人相信)!
有趣的是,在这个微头条的评论中,有3类回复数量最多,代表了公众对于“国外普通人挖到宝藏”这一事件的普遍看法。
图片来源于@这是博物馆
持有“咦,国外的宝藏不是谁挖到归谁吗”这种观点的回复是最多的,占所有回复的70%以上。
图片来源于@这是博物馆
第2多的回复在观点上和第1类其实是一样的,不过加上了“公知说”,所以我认为这一类评论的主体是对“公知”的批评。
图片来源于@这是博物馆
第3类回复在数量上已经很少了,主要是出于对国外“公众考古”的陌生(也侧面反映出我们自己国家考古领域的公众科普还任重道远)。
在我看来,持有这三类回复观点的公众,如果有渠道对欧美国家的文物相关法规进行了解,都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释——这里我要吐槽一句:本地先民遗留下的年代久远的物品,对于任何一个地区来说都可能是文化遗产,凭什么觉得国家会放任流之,还会是法律空白或者立法规定属于个人?
接下来我就以新闻中的“看鸟哥”为例,来看看他在挖到金币时,应该遵守怎样的相关法规。
新闻中展示的凯尔特金币。图片来源于THE SUN
“看鸟哥”的所在地是英格兰东部(没有公布具体地点,可能是出于对个人和宝藏出土地点的保护),所以他应当遵守英格兰地区的文物保护相关法规。
我在英国政府的官网(www.gov.uk)上搜索到1996年版本的《宝藏法案》(2002年发布了修订版本,官网提供阅读和下载),该法案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任何地方发现的物品,包括陆地上、建筑物(无论目前被占用还是毁坏)、河流和湖泊以及海洋前滨(如果物品有证据是来自沉船,则按照《商船法案1995》处理);至于苏格兰实行的是另一种法规。
《宝藏法案1996》电子版封面,图片截取自英国政府官网
法案的内容很多,不过与我们今天这个话题相关的主要是“宝藏的定义”和“发现者(掘宝人)守则”这两部分,我将摘译我认为最相关的部分进行分享。
先来看《宝藏法案》对“宝藏(Treasure)”的定义:
情况1(第6条):非硬币;10%以上重量的金属是贵金属(金或银);历史距离发现日期在300年以上
情况2(第6条):非硬币;史前时期;有任何一部分是贵金属(包括镀金或镀银)
情况3(第6条):非硬币;史前时期;出土2个以上金属器物(可以不含贵金属)
情况4(第7条):同一地点发现的所有硬币中(2枚以上),贵金属占所有金属10%以上的重量;历史距离发现日期在300年以上
情况5(第7条):10枚以上特定硬币(有个清单),贵金属所占重量可以不足10%;历史距离发现日期在300年以上
情况6(第8条):所有与宝藏一起发现的物品,无论什么材质,只要曾经过人为加工,都属于宝藏(未经加工的自然物品则不属于)
看鸟哥一次性发现了这么多金币
如果发现的物品符合宝藏的定义,则“发现者(finder)”需要遵守:
第23条:发现者在有理由相信或认识到是“宝藏”后,需要在通知期(14天)以内向当地仲裁员(coroner)汇报发现。
第23条:当发现者发现的是他并不立即相信是宝藏的物品,但随后得知它可能是宝藏(例如在清理后,或给其他人鉴定之后),需要在通知期以内向当地仲裁员汇报发现。
第24条:如果隐瞒宝藏不向仲裁员汇报,属于刑事犯罪,可以处以最高3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5级(目前为5000英镑)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不过,如果被告能证明他有不向仲裁员汇报的正当理由(如不知道是宝藏),可以作为有效辩护。
法案附件2提供的各地仲裁员联系方式示例
除此之外,发现者发现宝藏的地点还需要满足:
第29条第1节:牢记所有土地,包括海滩,都有主人。无论土地状态如何,都要获得所有者的许可,不要擅自闯入。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得到书面许可。
第29条第2节:不允许探测被指定为具有考古重要性的地点或区域。除非获得官方许可,否则任何人在预定的考古区域使用金属探测器都属于非法行为。
如果发现者是在合规的条件下发现了宝藏,并按照流程进行了汇报,将会得到现金形式的奖励:
第72条:宝藏的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都有资格获得奖励。通常的做法是,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按50:50的比例平均分配奖励,除非二者提前达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协议。
看鸟哥发现的金币细节
也就是说,发现者所发现的宝藏的所有权是不属于个人的,他们所获得的奖励不是宝藏本身,而是对于“发现宝藏(文化遗产)”这一行为的奖励。
不过这个奖励不是即时获得的。什么时间获得、由谁发放奖励呢?
第71条:大英博物馆将代表政府,依据规定向有资格获得奖励的人支付奖励。大英博物馆只有在从希望获得这些物品的博物馆收到同等金额的款项后,才会支付这笔奖励;如果大英博物馆自己购买这些物品,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the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将在收到款项后支付奖励。
第87条:在对估价没有质疑的前提下,奖励的支付原则上应该在仲裁员接手宝藏后的12个月内完成。
所以,综合英国目前实行的《宝藏法案》来看,并不是“谁发现的宝藏就归谁”,按照正规流程,也应该上报到当地的仲裁员(机构),由考古部门接手。
看鸟哥发现的金币细节
具体到新闻中的“看鸟哥”,明显违反了法案第23条(发现者在有理由相信或认识到是“宝藏”后,需要在14天内向当地仲裁员汇报);所以在得知消息后,当地文物部门向他追回了这批金币。
那么,“看鸟哥”后续将会得到什么处理呢?我觉得这取决于“看鸟哥”如何解释他的行为了。
不过根据《宝藏法案》中“以下情况发现者将无法获得奖励或减少奖励”的条款:
第79条:没有合理理由而在发现宝藏后14天内未报告(i);发现者只向仲裁员提交了部分发现的物品(v);有证据表明发现者的行为是非法入侵(vii);发现者在移动物品时,故意或罔顾后果地对考古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viii)。
“看鸟哥”以上几条都有可能违反或擦边了,所以我觉得他虽然不至于坐牢(毕竟发现有功,原物还在),但减少奖励恐怕是免不了的。
那发现宝藏后的正确操作应该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例教科书式的“发现宝藏”的处理方式,同样是来自2020年的新闻:
波兰一个民间金属侦探小组在托伦(Torun)周边的一处森林中进行扫描时发现了金属信号,并且在挖掘到第一件青铜器时,马上停止挖掘,立即通知考古部门,同时仔细地重新掩埋进行保护。
波兰金属侦探报告后,考古工作者发掘出来的青铜器,位置关系明确。图片来源于新闻
虽然这件事情发生在波兰,但是这群金属侦探的处理可谓是非常符合考古从业者眼中的高素质“公众考古”:金属侦探的主要功能是“发现”,而不是“挖宝”;金属侦探的成就感也是来自“发现宝藏,获得奖励”,而不是“擅自挖掘,拥有宝藏”——至于考古发掘、宝藏清理和价值判断,就交给专业的考古工作人员去进行吧!
你觉得呢?
说明:
本文中引用的《宝藏法案》条例限于篇幅,只是我选译了其中部分内容。如有不周到,请自行阅读法案原文:
《宝藏法案》强调:如果宝藏的原所有人或其继承人能够证明新发现的物品属于他们,那么他们的权利要求将高于官方的权利要求。
《宝藏法案》第38-44条对发现宝藏后如何报告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在附录2提供了附有地址和电话号码的仲裁员名单。
“硬币”的范畴除了正式发行的金属货币,还包括在铁器时代第一批货币传入后制作的金属硬币和代币,但不包括砝码、筹码、更早期的铁条等;镀金或镀银的非史前时期器物,一般不认为是宝藏;单个硬币不属于宝藏,除非是与宝藏相关的物品一起发现的。
《宝藏法案》原文: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7532/TreasureAct1996CodeofPractice2ndRevision.pdf
看鸟哥新闻链接:https://www.thesun.co.uk/news/13564798/britain-biggest-ever-hoard-celtic-gold-coins/
波兰新闻链接:https://naukawpolsce.pap.pl/aktualnosci/news%2C84226%2Ccierpice-unikatowe-odkrycie-uprzaz-konska-sprzed-ponad-25-tys-la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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