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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廉价玻尿酸半成品冒充“大牌”,黑心商家被判刑(假冒玻尿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30 10:30:08    作者:life    浏览次数:2520    评论:0
导读

网络图 廉价的玻尿酸半成品,套个“马甲”,竟然跻身“名门”。近日,曲阜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一生物制品公司向国外某客户销售假冒护肤产品,该产品为瑞士“雀巢皮肤健康公司”旗下的“瑞蓝

网络图

廉价的玻尿酸半成品,套个“马甲”,竟然跻身“名门”。近日,曲阜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一生物制品公司向国外某客户销售假冒护肤产品,该产品为瑞士雀巢皮肤健康公司”旗下的“瑞蓝”产品。经雀巢公司鉴定,确为假货。

该生物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李文武。2014年,李文武注册成立了这家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电商平台做国际贸易生意,但效益并不尽如人意。作为业内人,他深知“瑞蓝”玻尿酸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很受欢迎,自己国外客户对此品牌需求量很大,于是,他动起了歪心思。

网络图

李文武从别的公司购买了大批中性包装玻尿酸半成品,委托印刷厂根据“瑞蓝”样品盒仿造并印制包装盒,自己在家中进行手工包装塑封。就这样,每毫升进价15至35元不等的半成品玻尿酸原液摇身一变,成了知名大牌,销往国外。

“大概卖了600多盒,一盒卖20至2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0至175元)。”

2017年以来,李文武通过电商平台向国外某客户销售假冒“瑞蓝”玻尿酸九万余元,个人净利润二万七千元。

2019年3月,李文武在其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文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10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文武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收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鲁检君有话说

商标一旦注册,便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假冒、仿制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莫要以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骗取消费者的信任。

来源 |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 | 景映兰、孔宁、颜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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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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