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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索赔案二审: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索赔条件或有所变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30 15:36:20    作者:life    浏览次数:2540    评论:0
导读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团队 2020年 7 月 30 日晚,利源精制(002501)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利源精制违法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二)利源精制涉嫌未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团队

2020年 7 月 30 日晚,利源精制(002501)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利源精制违法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二)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三)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四)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五)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六)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利源精制被处罚后,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即利源精制股民索赔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利源精制的虚假陈述行为可索赔区间仅为在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区间利源精制大部分股民不符合索赔条件,部分股民选择上诉。根据最新二审法院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挥重审!

利源精制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先后实施六项虚假陈述行为,均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审将大股东股权质押虚假陈述定性为“不属于利空信息”,未确定2016年2月2日为侵权行为实施日,并将该项虚假陈述从影响股票价格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因中排除,缺乏充分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新的法院审理进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提示:利源精制(002501)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6年2月2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俞强律师团队已向辽源中院逐批递交了立案申请,符合前述索赔条件的利源精制投资者可以通过小程序“俞强律师”提交索赔申请,或联系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团队-程珊律师继续参与利源精制索赔诉讼。

因利源精制经历了破产重整,辽源中院判决认为:投资者因利源精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故利源精制的赔偿金额应当受重整计划约束。即核定损失金额不足1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予全额赔偿;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51%比例予以赔偿。

除此之外,利源精制在2021年5月6日再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5月26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 2021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针对第二次立案调查,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以参与第二次索赔。申请途径同上文所述一致。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投资者需要准备证据材料清单:

1、打印《对账单》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

2、打印账户“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

3、身份证复印件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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