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今年上半年,A股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新增10家,其中,8家已经启动预重整。
6月20日,ST天马公告称,收到衢州中院出具的《通知书》(【2022】浙08民诉前调1号之一)。衢州中院决定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由政府、法院、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选任预重整管理人。
7月1日,*ST中安公告称,公司收到武汉中院的《决定书》,其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武汉中院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
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在进入正式的破产重整程序前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共同拟 定重整方案,之后再进入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该重整方案。重整方案一经法院批准就具有了约束重整各方的执行力,完成对破产公司的拯救。
事实上,预重整就是镶嵌在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程序。
《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一条,在重整程序前开展预重整,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与司法指引功能,尽早挽救困境企业。鼓励陷入困境的尚有重整价值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协商谈判,促进重整可行性提高,减少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
理论上是那些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应当救助重整的公司、需要对业务作深入调整的一般不宜进行预重整。
根据《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具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整:
(一)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
(二)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作正常;
(三)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
(四)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
(五)重整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明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一) 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 会稳定的大型企业;
(二) 产业规模庞大,占据行业龙头或重要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环 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三) 上市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企业;
(四) 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 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一) 需要安置的职工超过五百人的;
(二) 债权人两百人以上的;
(三) 涉及超过一百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的;
(四) 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理论上:作为债务人自我管理和救助的工具,由债务人组织实 施
实践:各地法院不尽相同
-上海: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
-苏州: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
-深圳:经债务人同意,破产合议庭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实践:各地法院不尽相同,通常不规定受理的条件,例外规定需要采取听证的方式。
上海: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通过谈话、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1、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预重整
2、法院决定进行预重整,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3、债务人制作重整方案,征集债权人意见
4、预重整匸作完成或预重整期间届满,预重整管理人向法 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吿
5、法院裁定受理正式重整申请
6、侦务人在重整方案基础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从预重整的性质上来看,其为债务人的自救手段之一,理论上也应由其自行担任管理人人,自行管理。但是实践中,均规定临时管理人制度且职权不一。
根据《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七条,债务人或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名临时管理人人选。被提名人选已编入管理人名册,且不存在不宜担任临时管理人情形的,法院确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在中安科预重整案中,法院确定管理人为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在天马预重整案中,法院确定管理人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
一、投资人的选任
目前我国较为典型的预重整模式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选定一个或者多个投资人。
实践中考虑到保守商业秘密的因素,债务人几乎不可能公布财务状况以公开招募投资人,因此一般采用"预重整*模式引进投资人。预重整以非公开谈判方式引进投资人,有利于其在困境企业演临破产时及时施予援手,维持困境企业的运营能力和银行信贷中的信用等级、维系关键客户不因大规模违约而流失。债务人(或者股东)与投资人谈判成功后将签订“并购+债务重组”(M&A)协议,为债务人提供融资和营运支持。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即采用了这一模式。
二、投资人的保护——假马竞标规则
三、债务人持续经营期间的债务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持续经营需要,经合议庭批准,可以对外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第13条:“第十三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持续经营需要,经管理人同意,可以对外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经本院审查,该借款可以作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清偿。
四、预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规则
预重整本质上是庭外自主协商的重组,相对于庭内重整的程序来说,自由度更高。但是为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避免程序的滥用,各地法院也规定了不同程度的信披要求。只有做到信息充分、谈判公平、程序公正,才能使得其庭外自愿协商的谈判结果被赋予效力。
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预重整,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面对大量中小投资者,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十条【信息披露和保密】债务人应当依法依规、准确、及时地向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信息披露。各相关利益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商业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信息披露:(一)全面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表决所必要的全部信息,如导致破产申请的事件、经营状况、相关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状况、负债明细、重大不确定诉讼、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能力、重整计划草案重大风险等;(二)准确披露。信息披露应当措辞明确,以突出方式引起注意,不得避重就轻、缩小字体或者故意诱导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三)合法披露。披露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关于重组,在《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中均提到研究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问题。
《九民纪要》第115条: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 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 决"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 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 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十八条【预重整期间重整计划草案效力的延伸】注重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以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预重整期间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草案一致的,已同意的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意见为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意见。
华谊嘉信在被法院决定预重整后引入投资人,顺利进入重整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