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定义〗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系指银行为支持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根据卖方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证情况,向收到国内信用证的卖方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短期融资。
【基本规定】
1、对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授信管理应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客户叙做打包贷款时,应对开证行资信和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影响安全及时收款的技术性风险应向授信部门加以说明。
3、应根据卖方的业务流程、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打包贷款比例。一般情况下,打包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4、打包贷款期限应与信用证付款期限、业务流程合理匹配。如拟以卖方押汇或议付款归还打包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效期;如拟以信用证项下付款归还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付款期加预计资金在途时间(1至3天)。
[适用客户]
打包贷款适用于申请人为中小制造企业,上游客户为特大型强势企业,上游客户必须要现金。例如中小药品经销商(上游为特大型制药企业,下游为小型医院);中小煤炭经销商(上游为特大型中神华、中煤能源,下游为小型电厂)、钢铁经销商(上游为特大型钢铁企业宝钢等,下游为施工企业、二级钢铁经销商)、化肥经销商等客户。
文章选自《商业银行对公授信培训(第四版)》,由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讲师整理编写,转载还请注明文章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