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蜗牛说法
2022-04-28 13:46·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令人发指!黑龙江大庆,发生一起杀人案。某烧烤店外,一对男女经过短暂撕扯,男子将女子按倒在地,使用手机和水泥块击打女子头部,之后用胳膊使劲勒住女子的脖子。当救护人员赶至现场时,男子仍然没有松开。
原来,女子孙某与男子冯某是“驴友”关系,“驴友”是指旅游爱好者,经常结伴出游的人。两人相识于10年前,小组内还有赵某、宋某二人。
事发当天下午,赵某提议到冯某的茶叶店聚餐。四人同意后一起在店内吃饭饮酒,到晚上9点结束时,冯某喝了七八两白酒、赵某喝了五两多白酒,而孙某、宋某分别喝了6瓶啤酒。之后,冯某选择步行回家。
而孙某三人却打车回家,途中,孙某提议四人到烧烤店喝第二顿酒。其后,宋某打电话叫来冯某一起吃烧烤、喝酒。当晚11点多,四人离开烧烤店,赵某、宋某走在前面,而孙某、冯某走在后面。
刚走出烧烤店没多远,冯某和孙某就撕扯起来,之后冯某对孙某实施了开头的残忍行为。救护人员将冯某的手强行掰开,将孙某送至医院抢救,但医院还是回天乏术,孙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这样的事情让赵某、宋某很吃惊,因为两人素日来并无矛盾,更无暧昧关系。而冯某的说法更让人觉得蹊跷,他说刚出门就有人打他,他只能进行反抗,不知道对方是谁。在侦查中出现这种情况,警方有必要对冯某的作案状态进行鉴定。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基于这种情况,警方委托黑龙江当地一家鉴定机构就冯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冯某短时间内大量饮酒在作案时出现幻觉、错觉,案发时冯某系复杂性醉酒,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这份鉴定意见,孙某的家人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发现警方在委托鉴定时没有提供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也没有采纳这份鉴定意见,而是委托北京一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冯某作案时因急性酒精中毒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中,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即便如此,法院也没有对冯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冯某因醉酒导致自己酒精中毒,之后当街对孙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使周边群众产生了极大的恐慌。并且,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基于本案事实及规定,认定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表述还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否对行为人从宽处理,需要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这里的处理方式与自首的量刑情节相似。大家都知道行为人自首能够从宽处理,但这也并非当然之理。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后果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应当”。所以,才会有“自首并不是免死金牌”的说法。
除了这个原因,可能有网友疑问,犯故意杀人罪不是有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吗?冯某为什么不是这个量刑考虑呢?这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原因。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个规定看出,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点就是死刑,之后才是无期徒刑等量刑幅度。像本案中,冯某没有从宽处理的情节,直接起点就是死刑。
而像故意伤害罪就不一样。《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看,量刑就是从轻到重逐渐升高的。之所以有如此区别,主要是基于两罪背后保护的法益不同。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是生命权,当然是等价处罚;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健康权、身体权,也要罪行相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喝酒不仅会误事,还会害人。与他人交往过程中,饮酒还是要适度,过犹不及,自己还是得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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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头条##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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