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是古老商人的天才创造”。自19世纪,为解决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就有了现代信用证的雏形,也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信用证通过银行这一信用中介,确定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交货的重要规则框架,大幅降低风险,但也不能做到真正的“零风险”。特别是疫情席卷全球,对进出口贸易的冲击最为直接和重大,而信用证作为最主流的支付方式之一,也相应地面临新的挑战。对此,如何尽早定位风险、识破风险,并作好相应的防范和应对呢?
应专业涉外法律平台-律回网邀请,本人在律回网的平台,作了一场主题为《国际信用证的支付风险及应对和防范》的线上讲座。本讲座是为律回网执行,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湖南省贸促会、长沙市人民政府主办,长沙市贸促会、南京进出口商会承办的《守望相助,齐心战“疫”》线上系列讲座之一。
如需要回放链接,可加平台工作人员微信:lawback1
特此将讲座课件整理成图文形式,并将来自现上和线下的咨询,以文字形式记录和回应,希望以此开启讨论:新经济形势环境下、特别是疫情期间,对 UCP600 及其他相应规则的适用和理解,期待与实业朋友共同交流、共克时艰。
为免歧义,在行文中可能会用“信用证”作简略指代,在本文语境下特指“用以支付结算的跟单国际信用证”(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均不包括国内信用、融资功能的备用信用证(standing- by Letter of Credit)、 担保功能的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等其他,特此说明。
目录:
一、从大数据看我国目前的信用证纠纷现状
二、国际信用证支付风险的概述
三、国际信用证支付风险的成因
四、疫情期间的案例
五、国际信用证支付风险的应对和防范
六、提问与问答
一、 从大数据看我国目前的信用证纠纷现状 (注)
1、地域:
从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看,浙江占据了一半以上的案件,跟浙江的经济发展特点一致。
浙江对外贸易一直占据全国的半壁江山。在2005年至2008年金融危机前,浙江的对外贸易增长了96.6%, 达到2111万美元,出口比重占全国的11%。
浙江长期以来进出口贸易快速发展,故信用证纠纷也远大于其他省份。
2、案由
对案由简单分析可知,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民事”共52462件,
而信用证诈骗案件,即走刑事程度的,仅占1.68%。反映了信用证纠纷走刑事程序保护财产权利,不是主要选择。
3、诉讼结果
从饼图分析,绝大多数的案件,得到了“全部或部分支持”,占比高达85.27%,占绝对大多数。同时,起诉方即原告方,银行占绝大多数,包括开证行、审单行或议付行。可见银行在“信用证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处优势诉讼地位。
4、时间线
从上图可知,案件数据自2012起直线上升,直至2017年维持较陡的斜率,2018年后曲线平滑。这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形势也是一致的。
5、标的额
大数据将案件的标的额的区间范围定至50万及以下,至1亿元以上,币种为人民币。可见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总体较高,即使下限也选取了50万档起,而上限则可高达至以亿元计。
6、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布看,集中在金融、批发零售及制造业三个领域。其他领域也有发生,数量占比较小。
二、 国际信用证支付风险的概述
依主要参与主体来分,即进口商(Applicant, 信用证的申请人)、出口商(Beneficiary, 信用证的受益人)和银行( Bank)所面临的支付风险,主要如下:
1、 对进口商来说:
(1) 信用欺诈
信用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明知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单独或与他人串通,伪造了满足信用证指示的一种或多种单据,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于进口商而言,无任何有价值的货物可提,却要承担向开证行还款的义务,可谓财、货两失。
于进口商而言,实践中维权的最大难度,在于举证对方的“欺诈故意”。
我国的立法态度,倾向于维护交易的确实和市场经济的稳定,不轻易认定“欺诈的故意 ”。从司法解释可见一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5〕13号)明确规定了四种可认定为“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包括:
a.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b.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c.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d.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虽然认定了“信用欺诈”后,法院应立即裁定“中止支付”,但“信用欺诈的例外”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已经发生了“善意”的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ance)、议付(Negotiation) 行为,则无法中止,即进口商仍需要承担向银行的还款义务,经济损失极大。
(2) 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通常发生在承运人主观故意或无恶意地过错,未经核对“有权提货人”,将货物错误放给无权人。进口商提不到货,另一方面却要向开证行还款或被出品商索赔。
(3) 货物质量问题
UCP 600和所有其他跟单信用证规则,均有条原则性条款,即“表面一致。审单行仅审核和确认单单是否一致、单证是否一致,仅从单据表面记载的内容作书面审核,比如贸易术语是否同一、发票金额是否一致、信用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对提单所对应的货物的质量即无义务也无权利审核。实践上讲,出口商已将货物发走,货船飘行在海洋上,只有大洋彼端的进口商在完成提货、报关、清关、验货后,才能对货物质量作出判断。如果发生以次充好、货不对版、缺斤短两的情况,进口商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发起成本极高的跨境诉讼或仲裁,才能维权。依赖信用证,是无法解决货物质量之虞的。
(4) 货物滞港
货物滞港指的是因各种原因,导致进口商无法准时提货,将产生巨额的滞港费用(demurrage charge)。滞港费是由目的港港区收取的,一般货物到港都有一定的免费堆放时间,超过即将收取费用,且收费不菲。虽然导致滞港的责任主体,经查明后,不一定为进口商;但如果为了尽快取货,完成下游销售(除非进口商确定完全不要这批货),通常选择支付 。笔者曾参与的某浙江进出口公司,与DHL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载运货船服役年限过久是否对翻船、部分货损有因果联系。案件在新加坡仲裁以书面审理的方式,已经大战了数月,而那批可怜的货物,因不慎进水,进口商怠于提货,在香港滞留产生了巨额费用。这一成本最终都将转嫁至某方主体。
2、对出口商来说:
(1)信用证与合同不符
通常贸易合同签署在先,进口商之后会开立一份信用证的草稿电报(L/C draft), 外观特征与正式的信用证基本一致,但没有银行的加押密电,也就是说,无正式信用证的法律效力,不受任何UCP 600或ISBP 规则的保护。
现实情况中,出口商据此发货、备单,却在收到正式的信用证时,发现与当时沟通协商的条款不一致! 届时,建议出口商积极与进口商沟通,要求重新开立或请银行发送修改信用证的swift电报,切忌“将错就错”,否则可是妥妥的“不符点”
(2) 信用证软条款
严格意义上说,“软条款”并不是法律术语,更像约定俗成的俚语,又称“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在实践中很常见,如在11月6日的线上讲座现场,即有多个企业朋友提问,线下也常见此类咨询。
“软条款”通常可分几种:
a) 前后矛盾: 如前述“禁止转运(non- transferrable)”,后“允许转运(transferrable)”,令人挠头,不知该遵循哪条;
b) 语意模糊:如“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如无进一步说明,很难理解此条,是指Letter head (特制印制有公司抬头的纸),抑或只是普通纸仅需打印上受益人名称。
c) 非可掌握因素:如“需由进口商书面同意后生效”(written consent from Applicant is required),非出口商可掌握或努力达成的条件,非常被动。
综上可知,如进口商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出口商将处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随时以“不符点”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3) 信用证造假、涂改
虽然信用证swift电报经过SWIFT系统签发,不排除有造假、涂改的违法空间。如出口商据此制作单据,将极有可能损失货款。
(4) 开证行迟付、不付
不同国度的银行的信用和履约能力有极大差异。现场提问时也有企业朋友很关注国际信用的信用评级。如遇不愿或不能支付的开证行,出口商也将面临损失。
三、 信用证风险的成因
信用证风险的成因,是多样和复杂的,既有信用证固有特点的原因,也有本身适用国际规则的特点,同时又受基础国际贸易的关联影响。
因较好理解,且穿插在其他部分和案例中有涉及,此部分仅为图表形式展现。
四、 案例
1、湖美公司vs 星展银行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通过上述案号检索到具体详细案情,星展银行一方由业界久负盛名的金赛波律师代理,上诉到最高院,判决的说理部分很充分也很有看点。
这里仅对最核心的争议作一简述如下:
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无约定贸易术语为CIF,主要单据(发票、提单)也均一致载明,仅在“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下称CO)”中出现了FOB。 银行认为这是不符点而拒付,出口商不服起诉,最后银行输了案子。
法院查明后认为:
a) CO的主要用途,是证明货物产地符合进口商要求,满足销售需要,与基础贸易合同一致,即视为合格单据。
b) CO上记载内容,如贸易术语FOB等,不应被审查,不适用“严格单证一致”的标准。
案子很有趣也很复杂,建议感兴趣的可以全文阅读。
2、 疫情期间的其他案例(共6个,有缩略)
(1)
案情:
某企业出口至孟加拉,远期信用证,银行已承兑(Accepted),且承兑付款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但受疫情影响,孟加拉国银行暂停营业,到期时无法付款。
分析:
开证行已承兑=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确定
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银行中断营业,恢复营业时仍应付款,不因此而免除付款责任。出口商可能面临的风险是拖延收款,或开证行破产。
建议:
密切关注开证行所在国,当开证行恢复营业时,及时通过交单行与开证行联系,尽快承兑货款。
同时,货物滞港如涉及滞港费,企业要主动与买方、运输公司就船期、物流费、滞期费等相关问题协商达成一致,避免纠纷。
(2)
案情:
信用证于2020年4月5日送递开证行,开证行显示签收,但因疫情无法营业,无人审单,信用证未知是否可承兑。
信用证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但截至4月20日开证行仍未能正常营业。针对营业中断期间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分析:
在UCP600第36条:“不可抗力中已明确列明当出现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开证行无法正常承兑的,开证行可免责不承兑。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
A bank assumes no liability o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the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by Acts of God, riots, civil commotions, insurrections, wars, acts of terrorism, or by any strikes or lockouts or any other causes beyond its control.
A bank will not, upon resumption of its business, honour or negotiate under a credit that expired during such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在此种情况下,信用证过期单证下直接产生不符点,银行担保责任消失,付款与否完全依据买家意愿。
(3)
案情:
企业出口至斯里兰卡,FOB深圳。
货物到达香港后,因疫情影响,货代无法成功订舱出运,未能拿到相关单证,信用证下无法交单,未能完成交单义务。
分析:
物流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交单= 出口企业自身未能完成贸易履约责任,出口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且保险公司(如有)不承担责任。
建议:
出运前综合判断贸易履约的可行性,及时做好交易方式调整,避免违约
(4)
案情:
企业出口货物至印度,全套单据交单至通知行,但由于快递暂停送递,在信用证下约定的最迟交单日前无法送递至开证行,或因开证行暂停营业,无法正常签收,导致未能完成交单义务。
分析:
因物流快递问题,单据递送迟延,单证无法按时送递至开证行,信用证过期视为不符点,
应对:
充分了解各方信息后再做出运安排,或提前做好交易方式调整。
对高风险国家审核应对 ,及时预见效率低、 配套差等问题作出预防。
(5)
案情:
欧洲某国开证银行因为信用证下有不符点拒付,金额20多万欧元。
出口企业此前与此买家有多笔的信用证交易记录,均有完全一样的不符点。买家以往均能接受不符点并做付款,本次却因为同样的不符点而拒付该证。
分析:
疫情背景下买方所在国经济停滞,销售缓慢。买家“利用”信用证的特点因有不符点而“合理”拒付货款。
应对:
老客户+旧信用证不符点,更需重视,避免因惯性和侥幸心理,没有及时重视,草率处理而被拒付。需要充分认识信用证下的可能风险,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在疫情背景下被加重并放大,风险触发多及时请银行专业人员给予指导,必要时投保。
(6)
案情:
企业出口货物至越南,交单前,因银行暂停营业,无法正常承兑,买家提出,提前电放货物,后再履行信用证下付款,此种做法下,企业将丧失物权控制,信用证作用丧失,风险实质变为赊销行为。
应对:
若变更支付方式(若已投保中国信保,请向客户经理了解变更支付方式流程并进行相应报备工作),买卖双方书面确认撤销信用证交易,并签署新的合同,约定新的支付方式,双方就新合同签字盖章或往来邮件确认。
五、 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1、 审慎审阅签署贸易合同
风险的前置预防必然是成本最低的应对方式。为了更全面地防范信用证风险,在订立贸易合同阶段给予重视,由法务或专业律师提前介入、全程把控。
(1) 尽调交易对手和银行
包括商业信用、是否涉诉、主要财产、过往交易记录、交易银行的信用评级等
(2) 适用法律
特别注意管辖法律,这个话题非常宏观,在本文中不展开了
(3) 争议解决条款
选择诉讼或仲裁、仲裁席位、适用法律,均在实践中有很大影响。对此建议唯有一条,请谙于此条的、项目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务或律师予以全面审阅。
2、 审核信用证条款
既然是在讨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必然相应地,对信用证的规则、信用证条款、信用证开证行均要作严格的审核,并在制单中严格遵循一致原则。
3、 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对贸易术语的谈判,可谓决定了主动权和风险的分担。张明喜教授在某次关于Incoterms2020的内部分享中提到,出口有34%的企业选择FOB
进口有70%的企业选择CFR或CIF,可见这三种主流贸易术语,分别受不同地位的交易主体青睐,对风险缓释也有不同作用。需要依具体的交易场景分类讨论,在泛泛讨论中,仅能确定又负责地说,贸易术语在合同是兵家必争,绝不可轻视而放松
4、 保险
如金额高、交易对手新,不防考虑中信保等进出口保险产品,转嫁部分风险。
如中信保,即可起到部分控制风险的作用,以下部分节选自官网产品手册。
1、规避企业信用风险:当买方出现故意拖欠货款,或者突然破产的情况下,卖家很难通过自己催款拿到货款;如果商品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买方拒收比如08年金融危机,就出现多起买家因为商品价格暴跌,或者自身项目资金不到位时,对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拒收。
2、规避政治风险:比如买家所在国家出现了战争,或者美元/欧元的汇兑限制,或者限制/禁止货物进口,撤销进口许可证,这类情况频繁出现在经济下行或不稳定期间,都会对卖家造成经济损失。
中信保或其他此类相同的供应商,可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1、资信调查服务:
通过第三方对买方调查,包括注册时间、现有股东及股权比例、行业和企业规模、企业和股东是否有诉讼官司在身、有没有资信不良记录、财务情况是否良性等,这些报告外贸商家可以掌握买家的基本信息,决定和买家合作的收款方式。
2、追偿和收账服务:
3、全面风险管理数据:
承保的任何一家出口企业受损,买方的信息都会由中信保客户经理反馈给和该买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卖家,提示预警,使还没有受损的卖家提前做好交易风险的管控。并且会提高该买家的风险等级,预警其他还没有发生交易的卖家。
进出口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对风险的承担能力和经济成本,予以考虑。
六、 Q&A
问题1:
哪些国家的银行信用不好,即使开LC,风险也很大,不能接受?
答: 资本市场对国际间银行有几种信用评价体系,如标准普尔、穆迪等。企业可以通过公开网站DIY查询, https://www.standardandpoors.com/en_US/web/guest/home
http://www.ambest.com/home/default.aspx
https://www.moodys.com/
还有种比较实效方法,即是与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部门了解,资深审单人员心中都有份黑名单 。比如我个人经验,点名孟加拉、东南亚、希腊等,如果收到这些地区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建议审慎处理。
问题2:
一般知名客户的LC上都会有软条款。我们无法让客人去掉这个软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怎么规避风险?
答:之前也论述了软条款就是陷阱条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或银行,要不要来“陷阱”你了。如果实在避不过,建议从客户处拿到Indemnity,就这条如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符点,而有任何损失,由客户承担。如交单行的合作关系较深,也可请交单行、通知行发电报至开证行,就可能会有的不符点取得豁免。
问题3:
客户有时不按期开证或不按照合同规定开证,导致交单延迟或者出现不符点,这种情况一般怎么规避风险?
答:信用证有2个效期需要高度注意:一个是信用证本身的有效期限,一个是交单有效期限。建议客户按合同开证,或要求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补充电报。否则由此产生的不符点,将由出口商自行消化。
问题4:
远期信用证到期后可能遇到汇率风险,我们如何提前规避这样的风险?
答:与银行外汇部门联系,就远期收款提前锁定汇率,到期时交割,锁定财务成果。如预见3个月后有美元入账,可与银行续做“远期结汇”业务,银行将根据外汇交易台的走势,提供个确定的汇率,到3个月后以这个确定的汇率成交。
如现实中无法准确预计到账时间,甚至金额也无法确定,或有多笔到账,可选择“汇率掉期”产品,即以浮动汇率换固定汇率。具体又是个汇率风险管理的话题,在此不详细讨论。
问题5:
开证行破产,但是客户已经把货提走了,我们怎么收回货款?
答:
1) 基础贸易合同关系仍是存在的,可据此合同向客户索款,要求客户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可依据贸易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2) 如购买了保险,可向保险公司主张赔款。
问题6:
开证行擅自放单,买方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不愿意付款,我们收到以不符点为理由的银行拒付通知后该怎么应对?
答:首先,立即与审单行沟通,仅就“不符点”作抗辩,因为货物质量与不符点,不完全是同个概念。同时,要求开证行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并积极查明,买方的拒付行为,是否有合理正当的理由,抑或有其他隐含需求,如要求降价等。货物已经发出,建议公司以经济成本为考量,获取更多信息后积极协商沟通,挽回自身损失。
问题7:
我是出口方,波兰客户要做信用证,信用证地点和交单地点写了波兰的银行。
答:理论上, 交单银行可以是任何银行,所以到波兰银行交单也是可以的,因此注意下时间,考虑上单据寄送到波兰的在途时间。特别是疫情期间,物流快递等受不小影响。当然,如果可行的话,建议更改这一条款,改至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毕竟交单至波兰银行有很多不可控因素, 例如迟交、不签收、不处理、审单和议付规则不同等。如实在无法达成一致,为最大程度控制风险,争取将2个期限都争取延长:
a.交单时间:一般信用证交单期规定为提单日后7天、10天或者15天,你看下公司够不够准备,协商延长一下 。
b.信用证有效期
问题8:
请问信用证要做到单证一致。我们做xxxx类产品,客户收到货物进行第三方检测结果与合同上的度数有差异,这种情况是用一个买卖双方约定的范围值来限定吗?相当因检测方法不同造成有溢价的产品使用信用证要如何规避风险?
答:这个问题,我个人理解是指:如备货后经第三方检测的结果,与贸易合同有差距,担心构成不符点。对此建议: 1) 信用证开立时,就写上变动可接受的波动范围,而不是确定的数字,避免不符 ; 2)信用证仅列明提交的单据名称(如“xxx检测报告 ”), 而不写明具体的检测结果。总体来说,信用证有“严格一致”原则,一经开立,交单方即出口商就要保证完全的严格的一致。
因此在开立前,如仍在draft 电报阶段, 就严格阅读每一条款,以确保自己可以百分百符合要求。
注:本文引用的全部数据、可视化图表均来源自Icourt – Alpha数据库,icourt拥有全部知识产权。数据拉取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该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