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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评论 | 餐企多收4元被罚1500 落实“过罚相当”要契合立法精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7 16:02:41    作者:life    浏览次数:4822    评论:0
导读

□蒋璟璟 近日,北京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被新增一条行政处罚:1月15日,该餐厅以31元的实际售价,售出两份标价29元的法风烧饼全餐周末套餐,共计多收价款4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其已经退款,无违法所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处以1500元罚款

□蒋璟璟

近日,北京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被新增一条行政处罚:1月15日,该餐厅以31元的实际售价,售出两份标价29元的法风烧饼全餐周末套餐,共计多收价款4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其已经退款,无违法所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处以1500元罚款。对此,有网友表示,多收4元被罚1500元,这家餐企有点冤。不过,也有网友指出,越是知名餐企越应严格管理,带头守法,既然违法就应受罚。(工人日报)

“餐企多收4元被罚1500元,冤不冤?”这一下意识的追问,实则指向对“过罚相当原则”在实践中被扭曲的担忧。

确知的是,该餐厅存在“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情况,之于此,法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需注意的是,这里涉及的法条表述,是留足了“空间”的。首先,其所采用的措辞是可罚款,换而言之,就是也可不罚款;再者,明确了罚款金额上限而未定“下限”,这显然内含有遏制“重罚”、允许“轻罚”之意。

以此量之,“餐企多收4元被罚1500元”,尽管在形式上合乎法律条文,但与本质上的立法精神似乎未必契合。在“可罚款也可不罚款”“罚金额度限高不限低”的规则框架内,罚不罚、罚多少,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能动地履职。换而言之,就是要根据主观恶意、持续时长、非法收入多少、后果严重程度等具体指标,来做出公允、合宜的裁断。试问,仅仅两笔交易、多收了4元,且“已退款,无违法所得”,饶是如此,却依旧开罚千余元,这是不是有待商榷?

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固然要基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1500元当然也合乎“5000元以下”的限定。可“依法行政”必然不应只是机械套用某些部门规章,更须对位阶更高的相关基本法有通透理解。譬如《行政处罚法》就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表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对称,重者重罚,轻者轻罚——以此量之,执法“合乎法律规定”,理应有更多元呈现。

行政执法,要有刚性,也要有柔性。刚柔并济,方有善治。在不少地方纷纷呼应立法善意,加快实施“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背景下,“餐企多收4元被罚1500元”一案,值得被全方位审视。这无关对与错,而是探讨究竟怎样的治理文化和执法尺度,才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涵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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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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