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关于顶流明星吴亦凡的料真是满天飞舞。
如果说在爆料之初,大多数网友还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但随着都美竹进一步透露吴亦凡以各种方式诱骗年轻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还包括未成年在内,这瓜开始逐渐变味,让人“细思极恐”。
这涉及的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了,还有可能是违法犯罪。下面就让我们来说说这“惊天大瓜”涉及的法律问题。
01.
灌酒后发生性关系
是否涉嫌强奸?
都美竹的爆料中提到吴亦凡“灌酒后趁对方不清醒发生性关系”,其中还有“00后和在高考中的未成年女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根本特征是性行为的发生违背女性的意志,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她们的同意。
那么,如果吴亦凡没有经过都美竹等女生的同意,在给她们灌酒后利用她们处于“不省人事”的状态与她们发生关系,显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而针对吴亦凡的“受害者”可能包括数名未成年人这一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并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是比较恶劣的。
法院在审理涉及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
所以,如果确实有证据指向吴亦凡实施了相关行为,其面临的刑事责任应该是十分严重的。
02.
“道歉协议”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这份协议中可以看到多处使用了“胁迫、要挟”等字眼,那么,如果都美竹签署了这份协议并收取了吴亦凡款项的话,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而言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是吴亦凡主动提出要给付一笔钱款,可以认定为赠与或者其他民事行为;但如果吴亦凡一开始不愿意给付钱款,而都美竹采取了如要挟揭发隐私、损坏吴某名誉等非法手段,迫使吴亦凡支付了数额较大的财产,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并不是只要签署了该份协议就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仍需结合吴亦凡和都美竹交涉的完整全过程来进行判断。
当然,即使不触及刑事犯罪,该份协议仍旧有可能因民事上的“受胁迫”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
03.
各大品牌宣布终止合作
是否涉及违约?
随着事态的发酵,韩束、良品铺子、立白、王者荣耀、腾讯视频等品牌纷纷宣布与吴亦凡终止合作。那么,这些品牌单方面终止合作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责任风险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广告服务合同涉及聘请明星作为形象代言人,使得该类型合同不仅具有商事属性,更兼具人身属性的特征,故考察合同目的时应将人身依赖关系属性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如果吴亦凡因为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其丧失商业信誉,在品牌方提出异议后,吴亦凡未能在合理期间内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行为造成的影响,也未能恢复其自身的商业信誉,无法恢复品牌方对吴亦凡能够恪守合同约定、带来品牌正面影响力的信任和信心,品牌方可相应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此种情况下,品牌方删除对吴亦凡的相关宣传广告、宣布停止合作应系具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结语:瓜潮过后,我们更想看到的是证据还原的真相,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来回试探、博取关注;而不论真相是什么,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都支持用法律来解决其中的问题,不然,“吃瓜群众”最后也仅仅是舆论炒作利用的工具人罢了。
作者:金唐律所彭裕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