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单位ATM公司在本省深圳市从事进口贸易,该公司主要从国外进口化妆品、奶粉等货物在国内销售,被告人杨某和朱某(已不起诉)为该公司股东。2017年,ATM公司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公司货物伪报为个人物品直邮入境,并故意低报每个邮件的货物价值,以达到免交税款的目的。上述货物通过国际邮件邮寄到本市长安镇等地,再通过国内快递送至ATM公司位于深圳市的仓库,由ATM公司通过淘宝网店等渠道在国内销售牟利。走私过程中,杨某主要负责向国外采购货物、管理淘宝网店等事务,朱某协助杨某处理货物进口后的部分事务。经统计,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ATM公司以直邮方式走私进口货物727批,合计偷逃应缴税额838910.08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TM公司无视国法,逃避海关监管,以采取伪报购货人、低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是ATM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TM公司、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ATM公司、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个人携带、邮递进境的物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的进口税。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文件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从2019年4月9日起,对食品、药品等商品,税率由15%降至13%;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仍维持50%的税率;但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减按3%征收。
海关还规定,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只要是公司或者是商业性质的邮递包裹,全部应该按照货物办理通关。但一些网络代购公司或贸易企业把国外采购的货物也通过邮递方式申报进境,期望靠着个人邮寄的擦边球来逃脱海关监管,偷逃国家关税。
本案中,被告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把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伪装成个人邮递物品申报进境,同时利用行邮税税额低于50元海关予以免征的规定,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达到免缴税款的目的。通关后将进口邮件集中送至深圳仓库,集零为整,再统一销售以牟取非法盈利。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TM公司、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逃避海关监管,以采取伪报购货人、低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