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自余金龙律师
关于金融衍生领域从业者常见法律问答锦集
近段时间,由于各地打击非法衍生金融活动力度持续加大,与此同时,一大部分衍生金融从业者、运营者、法务风控人员对市面上一些既往的、变异的以及前瞻的产品的模式、合规性以及民刑法律关系不是很理解,甚至存在着曲解。
本着清源正本以及配合监管层面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宣传和教化的目的,在此,笔者根据自身在该领域的实务经验、最新的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平时遇到的咨询,就该领域经常涉及到的问题,在此统一以问答形式作出回复如下:
备注:文章中涉及到的所有问题,均是该领域从业者、运营方或者是合规风控人员向笔者的咨询,不存在任何修饰、篡改或者夸大。笔者所做的回答均是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回答。不排除该回答具有主观性(但未含有任何倾向性),未能涵盖所有司法执法层对该类事务的所有观点、倾向性意见。毕竟衍生金融属于新类型的事务,但是该问答在现今有效的监管政策范围内,符合一般的具有该领域实务操作经验主体的主流意见。
国际期货配资形式采用“外贷内保”的形式,到底属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答:所谓外贷内保的配资形式是指:境外出借主账户给境内自然人使用,该账户所配资的美元资产转让出借给境内自然人,为了保障款项的安全,境内使用人须在境内按照一定比例的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打到出借人于境内开设的账户作为境外美元交易资金的偿还保证金。该模式名为外贷内保,实际上为外盘期货经纪业务。该模式整条线为:境外开设若干交易主账户-租借国际期货软件通道-发展境内投资者-按照外贷内保模式出借主账户项下的子账户使用权-结算交易账户。该模式涉嫌非法经营罪无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