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第17期)
上周,红网《百姓呼声》《问政湖南》《消费维权》等栏目共收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回复78条。其中,网友通过《问政湖南》栏目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向曙光的8条留言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有效回应。
网友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违规涨价、食品安全、虚假宣传、三包问题等方面。
回复精选
网友“追梦人”:
本人于5月份在东莞经销商处采购了一批生产厂家为湖南岳阳市*宏食品有限公司的小龙虾食材,顾客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我立刻翻看存货,赫然发现包装上印有俩个生产日期,食品安全无小事,请有关部门调查!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收悉投诉后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局接到该投诉后立即进行了核查,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并责成企业与投诉人杨先生积极沟通协调。经调查,岳阳市*宏食品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销售的“辣知虾”小龙虾产品包装上存在标有“2019/12/18、2020/4/30”两个生产日期。据此,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岳阳市*宏食品有限公司留样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和2020年4月30日两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抽样,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于2020年7月10日将我局采取的抽样检验的措施和抽样检验结果需要15天时间告知了投诉人杨先生。目前,尚未收到检验报告,各项检验指标数据结果不明,所以暂无法向投诉人杨先生回复处理结果,一旦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我局将第一时间告知投诉人杨先生并依法予以处理。
网友“北”:
津澧公交开通以来,确实方便了大家往返津市和澧县,每次搭车问驾驶员都说是3元,前几天看见几个执法人员在津澧公交上明确说津澧公交的票价是2.5元,并在车外和车内张贴了价格表,我当时就按照公示的票价给了2.5元。可这几天发现,津澧公交的价格表都没有了,问驾驶员好多钱,驾驶员说3元。难道又涨价了吗?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友您好!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常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津澧融城,交通先行”部署,津澧公交专线于2017年5月1日正式上线,经营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止。经营公司为澧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全线共有22台车辆,其中澧县牌12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目前采用“公司化经营,单车承包”的营运模式。营运里程约11公里。
二、关于津澧票价是多少钱的问题:根据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1日下发的《关于津澧公交专线试行票价的批复》(常发改价调〔2018〕223号)文件规定:“津澧公交专线试行票价为2.5元/人次”,“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自2019年6月12日起,发改部门没有下发正式文件。
三、涨价的原因:今年以来,我局接连几次接到群众举报津澧公交专线擅自涨价,通过调查,我局了解到了该条线路涨价的原因是:①所有营运车辆属于新能源汽车,前期投入成本高,从2019年8月运行开始,发改部门没有下达正式票价文件,一直沿用试营业的票价;②受疫情影响,停运了一段时间,目前乘坐率还比较低,一直处于亏本经营的状态;③运营成本增加,包括人员工资、车辆维修费用等;④5角钱的找零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一些特殊群体如老年人站在车门处等待存有安全隐患。
四、我们所做的工作: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本着“先教育整改,后处罚规范”的原则,在接到第一次举报后,我局联合县交通局对营运公司负责人和部分业主代表进行了约谈,要求他们引起重视,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票价,提高服务质量;接到第二次举报后,我局于2020年4月3日对该条线路的营运企业以及经营业主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0〕0402-1号),要求立即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再有投诉,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接到第三次举报后,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查处,并于2020年6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澧市监行处字〔2020〕374号),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在车辆的醒目位置张贴了《价目表》。本次举报为第四次,我局联合县交通局于2020年7月16日再次对该条公交线路进行了检查,在暂停一台车辆停止营运后,其余11台车辆全线罢工停运,县交通局立即抽调其他线路车辆保障乘客出行。通过协调处理,目前该条公交线路已恢复试行票价。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向上级部门建议公交专线实行“公车公营”的营运模式,并尽快重新核定成本,出台正式营运票价文件。
网友“0628080156”:
麻阳县城到九曲湾的中巴车,乱加价,前年交警查中巴车,不能超载,他们就把麻阳县城到吕家评镇又8元收到9元,而且把抱在手上的小孩子都收成人票。3份开始,他们又把车票加了1元说补油钱。
麻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友您好,收悉您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上发布的“麻阳县城到九曲湾的中巴车乱加价”网帖后,我局相关领导、价格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即刻到现场核查,并随之约谈麻阳县东升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现将该事件具体处理结果答复如下:一、麻阳县农村客运班线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本次约谈,重在对东升运输有限公司旗下客运车辆多收票价一行为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律师答疑
网友“康磊琪佳”:
我在芙蓉区买的房子,墙面开裂问题四年了还未解决。请问该如何维权?
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立志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根据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您们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的机构,确认公共墙面严重开裂的问题是否属于主体结构的问题,根据鉴定的结果和相应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确定开发商的责任方式与大小。在申诉依旧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建议您们,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风吹落叶”:
我在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要求捆绑车位出售,请问这是否合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欢律师: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车位捆绑销售,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根据《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基于此,你可以向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
网友这样说
“
浙江网友“t爱灰太狼”:我在网上投诉的浙江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问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经过和商家协商得以解决。感谢!
长沙网友“qq”:关于早教中心侯家塘中心拒不退款一事,发帖反映后今天已经退费50%,事情已经解决。非常感谢市场监督管理局金盆岭街道分所的工作人员。你们辛苦了,由衷感谢!
他们在行动
检举揭发,敦促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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