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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10月21日,泰州市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5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有代表性、有震慑力的案件。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了解到,本次行动的重点主要包括8个方面,分别是: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共查办民生领域案件662件,案值3919.2万元,罚没款1160.75万元,2件移送公安机关。其中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案件22件,案值1.6万元,罚没款15.16万元;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类案件2件,案值1000万元,已移送公安机关;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类案件7件,案值251.55万元,罚没款133.25万元;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类案件1件,罚没款1.98万元;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类案件225件,案值2344.46万元,罚没款188.83万元;“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类案件6件,罚没款1.62万元;化妆品类案件173件,案值12.07万元,罚没款164.52万元;房地产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类案件28件,罚没款432.39万元;其他类案件198件,案值309.16万元,罚没款223万元。
据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洁介绍,本次发布的10个案例,涵盖生产销售劣质钢筋、商标侵权、违规充装燃气、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多角度展现了泰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严守安全底线、严格监管执法方面取得的成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分别是:12.23跨区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兴化市某商店销售侵犯“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案;泰兴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欺诈和虚假宣传案;靖江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泰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案;江苏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管材案;泰兴某液化气分公司为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案;姜堰区某食品店销售未经扩展的积木玩具案。 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周立 孙勇
案例1
12.23跨区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农村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根据群众举报,及时开展调查,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个跨区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 2020 年11 月至2021 年1 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明知西布曲明不可添加于食品中的情况下,4 次向刘某购买西布曲明(共2.4Kg),伙同杭某使用模具将含有西布曲明的混合物灌装至其购买的黄绿胶囊内,赵某另指使陈某使用压片机帮助其使用水果粉生产压片糖果,后由赵某、杭某等人将灌装的黄绿胶囊及压片糖果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成6、8、9、10粒/袋的减肥食品,并销售给其下线代理10多人,下线代理以1000元至1500元/包进行销售,销售区域涉及江苏、安徽、河南、河北等地。 2021年1月,联合专案组在江苏、安徽、河南、河北同步收网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现场收缴西布曲明原料0.25kg,涉案产品、账册、压片机等生产设备若干。该案已于2021年4月6日移交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减肥产品已成为众多爱美人士减脂塑形的“良方”,具有很大的消费市场。不法分子瞄准其中商机,通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快速减肥功效,同时配以虚假、夸大的宣传吸引更多的顾客购买,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对减肥领域的“歪门邪道”予以严厉打击,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体现了“执法为民、打假惠民”的执法初心。
案例2
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3.15晚会曝光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中发现辖区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安装的摄像头具备人脸识别功能,涉嫌非法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此房地产公司为加强渠道风控管理,租用明源云电子商务服务在售楼处安装带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采集到访人员人脸信息,在客户购房成交后,通过人证一体机采集的消费者人脸信息与明源云系统收集存储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相匹配,通过读取消费者到访售楼处的时间和人脸信息,从而判别购房者到访途径。 当事人在使用上述人脸摄像设备收集到访其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予以明确提示和告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安装在售楼处的摄像设备收集和存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数量及存储位置,未利用获取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牟利。 通过对当事人使用的网页操作系统勘验发现,当事人使用明源云客服务系统对成交的47名购房者通过人证一体机进行验证,生成的流水详细记录了购房者到访售楼处时抓拍的人脸信息和时间轨迹。 当事人使用明源云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系统加强渠道风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本无可厚非,但其抓拍、记录和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未明确提示和告知消费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也非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使用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央视3.15晚会集中曝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例后省局集中布置查处的案件,当事人收集的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如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故对消费者人识别脸信息的收集应严格限制,非法定事由,未经明确告知获消费者明示同意应严格禁止,否则应严厉惩处。此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类案件具有潜伏期长、发现难度大、查处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利于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销售环节存在的某些“潜规则”,能够起到“严查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批”的执法成效,同时也与当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从严打击的精神相一致。
案例3
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欺诈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接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叠墅区业主的举报,举报内容称:销售人员以“顶层可封顶”“可封阳台”“可现浇”对购房者进行承诺,样品房按“下叠院子专用封闭,去公用绿化,地面硬质化”“上叠封顶建顶层、露台设楼梯”“阳台内封”进行装修展示。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立即对该公司叠墅区样板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叠墅区样板房位于3号楼101室和301室,101室为下叠,301室为上叠,下叠院子地面硬质化,院子内四周均是绿化,东侧墙壁有建筑物拆除痕迹。301室为上叠,上叠的顶层为全封闭式,南面、北面、西面三面为墙,屋顶为玻璃,东面为封闭式推拉门,现场未见关于叠墅区的营销性宣传。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三份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三份合同中都有“特别提示”:内容为“本案1~12栋一楼采用绿篱形式围合区域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上叠露台由对应上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楼栋、楼层业主对此无异议。因楼栋、位置、户型不同,围合区域及露台大小有所差异,业主对此已有明确认知且不得对该区域进行改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50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房地产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信访上访不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在本案中,当事人虚假宣传房屋的规划和功能,导致大量业主的违章建筑被拆除,社会影响较大。本案的从重处罚,旨在重拳治乱,威慑违法行为,引导房地产行业的有序竞争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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