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多找个人分担责任,这方法可行吗?保护货方权益角度,追究无正本提单放货可以向租船的船舶所有人吗?
一、 裁判规则
但本案所涉货物运输中,除前述提单外,承运人莫帕提公司还签发给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船人千金一一份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提货人向莫帕提公司出具银行担保,按照莫帕提公司的指令,凭银行担保和莫帕提公司签发给千金一的提单副本,船方将该货物交给了提货人,并在事后收回了莫帕提公司签发给千金一的提单正本。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代理人均为承运人莫柏提公司委托,而根据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有关船舶营运的事宜,船方应听从租船人的指挥。故鞍钢公司主张富春公司参与无单放货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原审认定船东富春公司对本案无单放货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 争议焦点
是否可向船东富春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 案例索引
富春航业股份有限公司、胜惟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1期(总第75期)
五、 实务总结
简单的给一个结论,首先对于船东有诉权,但是把其作为责任人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六、 判决节选
最高院认为,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关于本案“SANWAI”轮所有权的问题,应适用巴拿马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根据原审法院查证,在大连海事法院扣押“SANWAI”轮时,富春公司并未在公共登记局办理该船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因此。胜惟公司主张法院扣押时该轮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胜惟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鞍钢公司括以起诉的提单是“盛扬”轮的期船租人莫帕提公司的代理人大连外代所签发,提单亦是莫帕提公司的提单,提单上明确显示承运人为莫柏提公司。因此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富春公司作为承运船舶“盛扬”轮的船东,其与承运人莫帕提公司之间订有期租合同,并实际履行运输,应为本航次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鞍钢公司凭此提单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诉权存在。但本案所涉货物运输中,除前述提单外,承运人莫帕提公司还签发给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船人千金一一份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提货人向莫帕提公司出具银行担保,按照莫帕提公司的指令,凭银行担保和莫帕提公司签发给千金一的提单副本,船方将该货物交给了提货人,并在事后收回了莫帕提公司签发给千金一的提单正本。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代理人均为承运人莫柏提公司委托,而根据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有关船舶营运的事宜,船方应听从租船人的指挥。故鞍钢公司主张富春公司参与无单放货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原审认定船东富春公司对本案无单放货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