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货物过境美国的货代和外贸朋友注意了!自2019年3月15日起,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将全面、严格地执行ISF-5申报。即对FROB货物(过境期间停靠美国港口的货物)要求备案。并且,将ISF进口商定义为船公司(carrier)/ NVOCC。
美国CBP ISF-5强制执行
由于进口商定义扩展至NVOCC(无船承运人),因此,如果您的货物运输目的地最终不是美国港口,但货物卸货之前船舶会挂靠美国境内港口,或者如果您的美国对应方负责进行进口安排,也许你需要联系相关船公司,或者留意船东的相关通知,明确一下船东是否已经将把ISF申报的责任转移给你了!
目前,已经有船公司在官网发布了相关通知:
ISF10和ISF-5提交责任方指引表
通知大意:
自2019年3月15日起,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将开始全面执行ISF-5对外国留存在船上货物的备案要求。这将影响任何在过境期间停靠美国港口的外国货物。
进口商安全申报(“10+2”,“ISF”)规则于2009年生效。当时,进口商被定义为“承运人”和负责ISF备案的一方。由于对裁决的法律语言存在混淆,ISF-5从未得到全面执行。
2018年4月12日,美国CBP发布了《ISF决定和最终规则》,将无船承运的ISF进口商定义扩大到无船承运。
参考链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8/04/12/2018-07624/cbp-decision-no-18-04-definition-of-importer-security-filing-importer
2018年11月28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公布了一份进口安全备案常见问题清单,明确了无船承运人和预订代理为ISF-5申报责任方。
在无船承运的情况下,谁负责提交ISF-5?
● 由于ISF5文件必须在装货前以最低提单级别(适用HBL级别)填写,这将要求无船承运人和订舱代理人填写备案。
● 向CBP提交HBL数据的一方,是负责提交ISF5的一方。
温馨提示:鉴于由于ISF申报不及时,会产生高额罚金,建议NVOCC(无船承运人)要密切注意此次新规,及时和各大船公司沟通了解相关变动,并为FROB货物的ISF 5申报提前做好准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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