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46 期
前几日,朋友通过微信推给我一篇关务文章,内容为海关对某公司申报的商品税号存疑,通过查验和归类中心确定,认定该企业申报不实,做出补税并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因不服处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做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标题非常博人眼球,但内容却是洋洋洒洒写了很长,之所以认真看到最后,就是为了确认结果与我预料的是否一样。不是我有未卜先知的能力,而是不管是我在海关工作期间,还是近两年企业咨询的通关问题,大部分都是涉及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商品编码被海关认定错误,从而形成申报不实的嫌疑。
前两天有一家外资企业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收到某外地海关通知,言明其申报的商品税号存在错误,要求他们到海关办理相关更改手续。企业特意告诉我,该公司申报税号和海关要求其变更的税号因税率相同,所以不存在补税。我又帮助他们核实一下两个税号,也不涉及其他监管证件。但是,企业言称自己申报的税号不存在错误,因为三年前就因为该商品归类与属地海关归类部门做过探讨,最后确定这个商品税号。
我给企业的建议是:
首先向属地海关申请海关归类预裁定,因为该企业申报的税号就是三年前向该属地海关预归类确定的税号,所以预裁定应该还是该税号。因为归类预裁定具有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将预裁定结果出示向外地海关即可解决此问题。因为预裁定需要一定时间,企业可以先向外地海关提交以往的进口报关单和海关查验记录,说明三年来其申报的税号是海关认可的。
进出口通关中,海关与企业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就是商品归类,其次就是价格争议。因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涉及对于商品属性、功能、用途的熟知,还要懂得《协调制度》的归类规则,以及海关已经发布的《归类决定书》,因此要做到每一种商品都准确归类,难度非常大。不同的企业、甚至是不同的海关,都可能因对进出口商品性质的理解和认识不同,而把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税则号列,形成商品归类争议。
在进出口通关中出现的企业申报与海关认定税号不一致情况,海关通常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种是以“归类差错”作修改报关单处理;
一种是以“申报不实”进行补税并行政处罚;
第三种是被认定为走私,涉嫌走私犯罪
无论哪种处理结果,都是企业不愿看到的。
我曾经看到一个案例,就是海关对某公司进行海关稽查。认定该公司出口税号申报不实,企业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15%,而海关认定税号出口退税率5%,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但考虑到该商品归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难度较大,不具有明显过错,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因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绝大多数企业会认为海关不予处罚的结果已经难得,企业也没受什么经济损失,选择接受就好了。但实际是,海关作出的虽然是不予处罚,而企业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却被定性,这个定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后续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的,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当视同内销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为此,一旦企业被海关认定出口中有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企业提交的退税材料“有内容不实的货物”为由,要求企业返还出口退税的税款,并将企业出口货物按视同内销处理,征收增值税。
于是该公司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署法发[2012]495号)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行为不属于税号申报不实。最后,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商品归类属于归类疑难问题,该公司已经对其申报出口的商品归类履行了如实申报的义务,故不应当认定其构成违规行为,依法撤销了海关对该公司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
案例提醒
商品归类因关乎于征税与免税、税率高与低、涉证与不涉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因此对于疑难归类的商品,可以咨询第三方专业归类公司,或者直接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还有就是一旦出现与海关的归类争议,不要急于向海关争辩,一定要考虑周全,准备资料充分后再向海关说明。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