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晚间,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该份决定书的处罚对象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一)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七)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要知道深圳证监局已于2020年10月22日对长园集团财务造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即使大华所及相关人员提出了申辩,但深圳证监局也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认为大华所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审计责任。
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介绍,其代理的长园集团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已经在深圳中院立案。此前已有部分股民获得赔款。随着大华所被行政处罚,股民们可以将大华所一并列为被告起诉,以增强赔付能力。现俞强团队向曾经购买过长园集团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收盘前买入,并在2018年12月24日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小程序搜 俞强律师 登记参与征集。长园集团在《2021年度年报》中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累计金额约为 20,263.93 万元。
业绩上,据长园集团披露的《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1,299.7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