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整理
核心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而备案的重要功能在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一方面使得投资人可从基金行业协会了解自己投资产品的基本信息,另一方面促使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运作基金产品。要结 合案情来讨论是否惹你当基金认购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下案例中,基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认购协议,但基金公司并未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同时其对外称系自有资金投资于案外人公司,在公开披露的信息均显示基金公司对案外人公司的股权投资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由此,基金公司的行为导致涉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基金并未成立备案,已构成违约,并使投资人与基金公司所签订认购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投资人作为原告不仅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还将案外人公司及案外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并未支持该项请求。
参考案例:
(2021)沪0104民初6326号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0日,麦XX与基金公司签订的《中宝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期)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现麦XX按约支付了认购投资款及基金认购费,基金公司应当履行作为基金管理人相应的义务。但基金公司并未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同时其对外称系自有资金投资于中宝公司,在公开披露的信息均显示基金公司对中宝公司的股权投资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根据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情况,本院确认认购协议于2021年5月6日解除。关于损失,麦XX在主张解除认购协议的同时又以认购协议约定的预期收益率100%的标准主张其损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将其损失调整为资金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于基金公司已退还部分款项,根据退款的时间,本院确认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8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以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及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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