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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图形”注册商标侵权案柳州开庭,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成被告(柳州螺蛳粉 商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7 13:54:41    作者:life    浏览次数:3701    评论:0
导读

3月20日上午,“爱民图形”注册商标侵权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自己的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公司发展的连锁

3月20日上午,“爱民图形”注册商标侵权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自己的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公司发展的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

原告黄爱民长期从事螺蛳粉餐饮行业,用本名的后两个字作为商标,经过二十多年的辛苦经营,打造的螺蛳粉在广西区内小有名气。2007年8月28日,“爱民图形”商标公告注册,核定为第43类注册商标“餐厅;饭店;餐馆类”。原告黄爱民诉称,由于店里生意繁忙,他于2004年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交由侄子何某办理,而且跟何某说明要将商标办理在自己本人名下。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何某谎称注册不了,实际上却将把商标注册在了何某自己名下。直到2010年,黄爱民知晓此事后找何某理论,何某于2011年将抢注的商标转让回到黄爱民名下。可是,何某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伙同自己的岳母梁某成立了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

今天的庭审现场,有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成为被告,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都没有到庭,只有一家加盟店被告——南宁某大酒店在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辩称,黄爱民所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而自己使用的“爱民螺蛳粉”字号为文字字号,二者有显著区别。“爱民”二字在第43类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不构成对黄爱民所持的图形商标“爱民”专用权的侵犯。

在原告黄爱民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令自己的侄子何某及其岳母梁某以及连锁加盟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索赔总额达44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案件涉及被告众多,在原告代理律师提交证据、答辩和法庭进行事实调查、质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进一步查明事实后,将依法作出判决。

记者: 张阳亮 刘吉合 覃柳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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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爱民螺蛳粉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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