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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运纠纷案件中的承运人应如何确定(物流运输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0 21:30:36    作者:life    浏览次数:5229    评论:0
导读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师青怀)随着科技智能的发展,我国的物流快运业务现在越来越发达,物流快运业务也呈爆发式增长。一旦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受到毁损、灭失,托运人应向谁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是托运人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我院受理的一起案件,托运人在其托运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师青怀)随着科技智能的发展,我国的物流快运业务现在越来越发达,物流快运业务也呈爆发式增长。一旦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受到毁损、灭失,托运人应向谁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是托运人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我院受理的一起案件,托运人在其托运货物出现丢失以后,主张赔偿过程中,就遭遇了几番周折。

2016年7月14日,韩城某公司将五十件货物交付给韩城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送地点为湖南省怀化,并由该公司签收后出具了百世快运运单,收取了运输费用1500元。2016年7月,百世快运在将货物送交至收货人时,收货人向韩城某公司告知缺少10件货物,价值170000元。韩城某公司多次找韩城世通物流公司和百世快运售后,均未能解决。韩城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将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经过审理,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仅是百世快运业务的网络运营提供商,而非承运人,被告不适合作为抗辩,原告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撤回了起诉。2018年5月30日,韩城某公司又作为原告,将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韩城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7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19日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

在该案中,原告就是无法明确谁是真正的承运人,所以将其认为关联的公司均诉至法院,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所述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答辩人认为其向寄件人出具的百世快运面单,具备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视为寄件人与答辩人之间达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即接受背面条款内容的约束。原告所述该件于2016年7月14日进行邮寄,截至1年之久原告亦未提出丢货的异议,另原告方与答辩人已建立长期运输的业务往来关系,答辩人尽到每次向原告方告知背面运输条款的义务,且原告方已知悉寄送业务规则,双方之间已形成不必要签字的交易习惯,故双方之间建立的运输合同系合法有效,同时,答辩人作为承运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输到原告指定的收货人即已完成了本次合同中所应履行的全部义务。根据运单背面运输条款第七条的约定,如出现丢损等情况应在接受快件后30天内提出,但原告已结清了答辩人的所有运费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若未正常签收则不会进行正常的结算,答辩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该货物遗失系原告与案外人即收货人怀化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的。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核实,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主体有误,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百世快运”不是答辩人所经营的业务品牌,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百世快运”业务系由答辩人经营,请求法院依法核实,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被告韩城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于2016年7月14日将50件货物交由我公司运输寄送,我公司开具百世快运单并由百世快运运输寄送属实,针对原告的诉请,我方的其它答辩意见同第一被告。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托运货物所签的百世快运运单虽由韩城世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但该运单属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给世通物流,世通物流属于其在韩城的业务代办点,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韩城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由百世快运进行运输寄送,该公司签收并出具百世快运运单,原告即与百世快运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百世快运属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快运事业部所经营业务,系该公司注册商标,故该运单的承运人为该公司,该运单的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原告和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享有承担。原告在办理寄送快运单时并未在该快运单的寄件客户签名处签名,故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该运单背面格式条款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承运过程中将原告寄送货物丢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其赔偿货损17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赔偿货损利息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货损利息起算时间不为合理,没有在其权利受损后,及时准确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故应从其起诉之日起算。原告要求其它两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并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韩城某公司1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30日起以170000元为计息本金计算至清偿之日,并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也按判决自觉履行了其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物流快运和快递行业是两个概念,都是寄送货物,但两者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的。相同点都是通过专门的运输物流企业进行运输寄送。不同的是送达方式物流快运往往是由收货人到物流收货点自提,而快递是送货上门;寄送货物的要求上快递是快件的单件重量不宜超过50公斤,快件的单件包装规格任何一边的长度不宜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宜超过300厘米。而物流快运则无此限制,一般是运送大件货物。最重要的是两者在法律调整上既受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调整的同时,又有所区别,快递行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范调整,其主管部门是邮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发布的《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快递物件的丢失赔偿,按《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这个是我们在碰到物流快运和快递类纠纷时需要注意的。

 
关键词: 货交承运人
(文/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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