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4执54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代玉艳
性别:女
年龄:47
住址: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况楼村陈路口庄119-2号
身份证号:340621********7161
立案时间:2019-01-14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代玉艳、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656000元。 二、驳回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2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23元,由代玉艳、张武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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