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条款7.2 能力
组织应:
a) 确定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员所具备的能力,这些人员从事的工作影响质量管理绩效和有效性;
b) 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或经验,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
c) 适用时,采取措施以获得所需的能力,并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d) 保留适当的成文信息,作为人员能力的证据。
注:适当措施可包括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辅导或重新分配工作,或者聘用、外包胜任的人员。
2、目的和意图本条款提出了组织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涉及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
3、理解与实施要点1.本条款与ISO2008:2015条款中“6.2人力资源”条款相关联,如下表所示。
2015版标准对“能力”要求的管理对象有变化,与2008版标准相比范围更大, 更加强调了对体系绩效和有效性的影响。
2.本条涉及的管理对象为“在其控制下,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的人员”,可能包括管理、设计、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检验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有可能是组织内部的员工、也有可能是来自组织外部的承包方人员。
3.组织应明确上述人员应具备的能力要求,即为了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方面的要求,它常常以胜任职位所需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加以表达。能力要求一般基于工作分析,可采用德尔菲法等予以确定,以岗位说明书等形式体现。
4.为了确保质量绩效,应该确保相关岗位人员时具备相应能力的,组织应对人员的能力进行持续的评估,评价的方法可能包括试用期评估,定期的绩效考核等方式。
5.当出现不能够满足要求的情形时,组织可以采取招聘、培训、轮岗等多种方法,确保相关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组织应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的方式可能由考试、面谈、绩效考评等。
6.组织应能为相关人员具备能力提供证据,如学历证明文件、资质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记录、考评考核记录等。


